08.27 辭職後,公司要做好這九件事才能放行!

真正的辭職是這樣的!

辭職通知和申請的核心區別在於,如果是辭職通知的話,公司是沒有批准權的,也就是說當你提出辭職通知的那一刻起,30天后咱們就可以辭職了。即使有什麼未交接完成的,那都是後話,公司不能夠以此為理由延長你的離職時間。但是如果提交的是辭職申請,那麼公司是有批准權的,這時候就會出現即使提前30天做辭職申請了,但是最後還是離職不了的尷尬局面。

以下是正確的辭職通知的書寫姿勢,和大家分享:

辭職後,公司要做好這九件事才能放行!

有的朋友還遇到過這種情況:老闆一看辭職通知立馬撕得粉碎,或者說忘了放哪了,這怎麼辦?

請大家注意,紙質通知只是其中的一種形式,短信、電子郵件、微信等,只要你能夠證明通知對方了,辭職就生效了。

​提交了辭職申請書,接下來公司也要跟你交接工作,尤其注意要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哦!若公司不開具離職證明,如單位不按規定出具離職證明,可能會造成勞動者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這種情況下,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離職證明往往是新公司為了規避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風險要求勞動者提供的文件,因此,一旦勞動者無法提供離職證明,可能會導致新公司不錄用勞動者。

那麼除了離職證明,員工離職時單位還應盡哪些義務呢?打算離職的小夥伴們,要留心咯!

1、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辭職後公司不給發工資拖欠工資該怎麼辦呢?

如何要回工資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2. 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闆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 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拖欠工資投訴、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

1.勞動局;

2.勞動仲裁委

辭職後,公司要做好這九件事才能放行!

2、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按照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終止的賠償金。

3、職工因工受傷的,需支付傷殘補助金

在員工離職時單位和工傷基金應足額支付員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4、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需支付醫療補助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按照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發放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患重病者和絕症的勞動者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5、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6、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7、辦理檔案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規定,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8、辦理退休手續

勞動者符合退休條件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男幹部60,工人60;女幹部55,工人50歲),由單位經辦人員填寫退休人員審批表、退休人員審批花名冊並攜帶認識檔案到社保局初審,初審通過後再到地方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政務大廳審批,審批需要公示一週,公示滿後將公示表加蓋工會、監察和人事部門的印章再到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政務大廳審批,審批後將審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了。

9、退還扣押勞動者的財物及證件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存放在單位的財物或者證件返還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證件和收取勞動者財物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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