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通知公告|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门诊静脉输液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9号)、《关于印发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 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3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桂卫规[2018]6号)等文件要求,我院于2018年9月1日起,除儿科门诊和急诊以及门诊静脉全麻外,全面停止门诊静脉输液服务。

一、静脉输液使用指征

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具体使用指征如下:

(一)补充血容量,改善微循环,维持血压。用于治疗烧伤、失血、休克等。

(二)补充水和电解质,以调节或维持酸碱平衡。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脱水、严重呕吐、腹泻、大手术后、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等。

(三)补充营养,维持热量,促进组织修复,获得正氮平衡。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禁食、不能经口摄取食物、管饲不能得到足够营养等。

(四)输入药物,以达到解毒、脱水利尿、维持血液诊透压、抗肿瘤等治疗。

(五)中重度感染需要静脉给予抗菌药物。

(六)经口服或肌注给药治疗无效的疾病。

(七)各种原因所致不适合胃肠道给药者。

(八)因诊疗需要的特殊情况。

二、门诊不需要输液治疗的53种常见病多发病

(一)内科

1.上呼吸道感染:普通感冒、病毒性咽喉炎(高热患者除外)。

2.急性气管支气管炎,体温38C以下。

3.支气管扩张无急性炎症者。

4.支气管哮喘处于慢性持续期和缓解期。

5.肺结核(播散型肺结核除外)。

6.间质性肺疾病无明显呼吸窘迫。

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缓解期。

8.无并发症的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9.高血压亚急症。

10.慢性浅表性胃炎。

11.无水、电解质紊乱的非感染性腹泻。

12.单纯幽门螺旋杆菌感染。

13.轻度结肠炎。

14.无并发症的消化性溃疡。

15.具有明确病因的轻度肝功能损害。

16.多次就诊未发现器质性病变考虑功能性胃肠病。

17.急性膀胱炎。

18.无合并症的自发性气胸。

19.单纯的房早、室早。

20.无急性并发症的内分泌代谢性疾病。

21.无特殊并发症的,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面肌痉李、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抽动症,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症、偏头痛。

22.癫痫( 癫痫持续状态、癫痫频繁发作除外)。

23.无特殊并发症的脑血管疾病的一、二级预防(脑血管疾病的非急性期)。

24.无特殊并发症的肾性贫血、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蛋白尿。

(二)外科

1.体表肿块切除术后。

2.轻症体表感染(无发热,血象正常)。

3.轻度软组织挫伤。

4.小型体表清创术后。

5.浅静脉炎。

6.老年性骨关节炎。

7.非急性期腰椎间盘突出症和椎管狭窄症。

9.慢性劳损性疾病。

10.慢性膀胱炎。

11.慢性前列腺炎。

12.前列腺增生。

13.无合并症的肾结石。

14.精囊炎。

15.急性鼻炎、各类慢性鼻-鼻窦炎,过敏性鼻炎、急性鼻窦炎无并发症者。

16.急性单纯性咽炎、慢性咽炎、急性单纯性扁桃体炎

17.急性喉炎(重症除外)、慢性喉炎。

18.急慢性外耳道炎、急慢性中耳炎无并发症者、外耳道湿疹、鼓膜炎。

(三)妇科

1.慢性盆腔炎。

2.慢性子宫颈炎。

3.无症状的子宫肌瘤。

4.前庭大腺囊肿。

5.阴道炎、外阴炎。

6.原发性痛经。

7.不合并贫血月经不调(功血)。

(四)儿科

1.上呼吸道感染:病程3天以内,体温38C以下,精神状态好。

2.小儿腹泻病:轻度脱水可以口服补液者。

3.毛细支气管炎:轻度喘息者。

4.疱疹性咽峡炎:无发热、精神状态好,血象不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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