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攻略|遭遇網絡“噴子”,如何從起訴走向勝訴?

轉自: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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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微博上造謠生事攻擊我,且引來大批粉絲轉發討論”;

“有人在報刊雜誌發佈關於我們公司的不實信息,影響我們的名譽”;

“有人發帖,影射我的個人品德和職業操守,但均為不實信息......”

在以上涉及網絡名譽權案件中,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在訴訟程序上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問題。8月23日,海淀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涉網絡名譽權案件審判白皮書》(pdf版可在本頁面下方下載),歸納了7項訴訟提示,以幫助網絡言論受害者在該類案件中依法維權。

(一)網絡言論受害者如何選擇受訴管轄法院

作為啟動維權訴訟的第一步,網絡言論受害者首先要考慮何處何地的法院對自身糾紛具有管轄權。網絡名譽權案件作為侵權類民事案件,除遵守一般的管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外,由於其侵權行為發生在網絡空間,涉及利用信息網絡從事侵權活動,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網絡名譽權案件事實上拓展了受訴管轄法院範圍: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網絡言論受害者可以選擇其住所地法院進行立案,這種“在家門口打官司”的選項,無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網絡言論受害者為維權而奔波異地的訴累之苦。除此之外,依據民訴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網絡言論受害者作為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在部分該類案件,名譽權受侵害主體會同時起訴涉案網絡平臺公司及直接侵權主體,並可根據訴訟便利或裁判水平,選擇上述兩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作為案件管轄法院。

(二)網絡言論受害者如何確認其訴訟身份的適格

網絡言論受害者在訴訟中一般以原告身份發起訴訟,而如何確認其原告主體身份的適格,也是司法實踐中網絡言論受害者需要解決實務問題。網絡言論受害者在發起訴訟之前,要從如下兩方面確保主體身份的適格:

其一,確定被控網絡言論指向了網絡言論受害者,這是網絡言論受害者對被控侵害的名譽權利益享有訴的利益的基礎。實踐中因被控網絡言論與原告不具有指向性而被駁回的情況頗多,網絡言論受害者在起訴前需認真思考被控網絡言論的指向性問題。判斷被控網絡言論是否指向原告,尤其是在不指名道姓地影射表達的情況下,應當以一般理解能力的接受者所理解該言論是否被故意用來指向原告為標準。

其二,確定網絡言論受害者與被控網絡言論的指向主體之間是直接對應的,被指主體為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特定自然人或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此時被指主體以原告身份提出起訴,該被指主體屬於適格原告。但是當被指對象為法人實體,而原告是法人實體的股東、員工等情況時,雖然法人的成員、僱員等關係人與法人之間存在組成關係、僱傭關係等特定關係,法人的名譽權受損可能會影響成員、僱員等關係人的名譽,但是成員、僱員等關係人的名譽利益相對法人的名譽利益受損是間接的,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所以在此種情況下不能成為適格原告。

(三)網絡言論受害者如何查找網絡言論的直接發佈主體

名譽權案件需要有明確的被告。實踐中,從言論的傳播角色來看,網絡平臺以外的言論直接發佈主體,往往是受害者意圖追究侵權責任的重點。而虛擬的網絡賬號無法直接獲知其自然身份,無法作為適格被告進入訴訟程序。這就涉及到如何查找網絡言論的直接發佈主體問題。相關渠道和程序如下:

一是自助查詢。如果侵權言論的發佈主體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則可以通過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www.miitbeian.gov.cn)進行查詢。該網站為對外公開查詢系統,在輸入侵權言論發佈頁面域名信息後,可以顯示域名註冊主體實名信息。此外,網絡言論受害者也可以通過侵權人發佈涉嫌侵權網絡言論的加V微博、微信公眾號公開認證信息進行查詢。

二是通過訴訟方式要求網絡平臺披露。網絡言論受害者可以先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即網絡平臺公司,要求網絡平臺公司刪除涉案侵權內容並披露發佈主體的賬號註冊信息以及點擊、瀏覽、轉發數量。出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考慮,受害人的披露請求需要符合:針對涉訴言論提出、針對能夠在同一案件中起訴的各網絡用戶提出、針對能夠初步證明存在侵權情況的言論提出、針對定位網絡用戶所必須的且屬於網絡平臺依法應當掌握的範圍提出。在獲知侵權網絡賬號的註冊信息後,如果可以確認其自然身份,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符合立案條件的,網絡言論受害者可以依法追加該主體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或另行針對該直接發佈主體提起訴訟。

(四)網絡言論受害者如何固定涉案侵權事實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涉及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件中,網絡言論受害者作為權利主張的主體,需要提交證據證明涉嫌侵權的網絡言論存在。由於網絡空間中信息的可變性,權利人需要及時固定證據。針對涉案網絡侵權內容的證據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對涉案侵權頁面內容進行截屏處理,並製作網絡打印件提交給法庭,並可以通過申請法庭當庭利用信息網絡終端進行現場勘驗的方式進行證據固定。但這種方式適用情形有限:網絡信息的存續狀態沒有發生變化,一旦頁面內容發生變更、刪除則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同時考慮庭審時間的限制,若涉案內容過多,也不適宜採用該種方式。

二是以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形式對涉嫌侵權的網絡言論進行固定。若要採用公證的方式,網絡言論受害者需要首先向公證機關提出證據保全申請,公證內容包括涉嫌侵權的網絡言論的發佈主體、發佈時間、存在位置及言論內容等,然後再由公證員依規進行保全操作並出具公證書。公證程序雖然有償收費,但公證書是司法實踐中應用最廣,也是相對效力最高的一種證據保全方式。

三是數字簽名技術(時間戳)取證手段。隨著技術的進步,數字簽名技術(時間戳)取證手段也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諸如目前在司法時間中已經有所應用的“可信時間戳”認證,即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由當事人採用自助方式進行取證並固定相關證據,特點是取證時間不受限,可在非工作日、工作時段取證。

(五)網絡言論受害者如何在訴前向網絡平臺進行投訴

發現涉嫌侵犯名譽權的網絡言論後,及時向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投訴是快速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手段,也是後續判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的重要考量因素。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言論受害者向網絡平臺發起的有效通知需滿足如下要件:

一是在通知形式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有效通知在形式上需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提出。實踐中,以電話、面議等方式提出,多為不合規的通知形式。

二是在通知內容上,至少需要包括三項內容:在內容上需至少包括三項內容:1、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繫方式,包括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如果是匿名通知,往往不會進入網絡平臺的實體審查程序;2、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如果投訴人提供的定位信息不準確或過於模糊導致無法定位侵權信息的,投訴通知往往會被退回;3、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為保障言論發佈者的正當利益,網絡平臺需要初步審核通知刪除理由的正當性。實踐中,因未符合法定標準而導致通知無效的情況大量存在,因此權利人在進行投訴通知時,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要求進行。

(六)網絡言論受害者如何追究網絡平臺的侵權責任

實踐中,網絡平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一種是在接到當事人要求刪除侵權內容的合規通知後,沒有及時刪除涉案侵權內容。另一種是侵權行為比較嚴重、侵權內容比較顯性,網絡平臺知道或應知他人利用其平臺實施侵權行為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因此,在網絡平臺涉嫌侵權情形下,網絡言論受害者需要進行如下的舉證工作:

一是證實網絡平臺針對侵權內容存在遲延刪除的情形。需要提舉的證據包括:向網絡平臺發送合規投訴通知的時間節點證據材料、網絡平臺遲延刪除或拒不刪除的事實依據,例如事後網絡搜索侵權信息仍在線的公證書等。當然,及時刪除處理的合理期限,也需要根據待刪除數據的數量、判斷難易程度、技術操作複雜程度等情況由法院在個案中具體確定。

二是證實網絡平臺知道或應知他人利用其平臺實施侵權行為而未採取必要措施。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侵害人格權益的情況包括兩種情形:經被侵權人通知而知道或被侵權人未通知或通知之前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知道。上述認定主要針對侵權行為比較嚴重、侵權內容比較顯性的網絡名譽侵權情形,因此需要網絡言論受害者在追訴網絡平臺侵權責任時進行類型區分。

(七)網絡言論受害者可以向直接侵權人主張的責任承擔方式

在涉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件中,網絡言論受害者可以要求直接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復名譽。

其一,關於停止侵害,主要是指受害者可以要求直接侵權主體將侵權內容(包括文字、圖片、視頻等)及時進行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理措施,使得侵權行為消滅或侵權狀態停止。

其二,關於賠償損失一項,受害者可以要求直接侵權主體賠償因名譽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精神損害以及維權合理開支。經濟損失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經濟利益損失。精神損害的賠償方式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當事人可根據精神損害程度進行估算,參考要素包括:侵權主體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範圍等。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及其他調查取證費、交通食宿費、訴訟材料印製費、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或訴訟支付的其他合理開支。訴訟中一般需要原告提交相應票據予以佐證。

其三,關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復名譽的方式和範圍,根據侵權責任的承擔與侵權行為性質、侵權結果程度相適應的一般原則,由直接侵權人在發佈侵權內容的原平臺頁面置頂位置連續一定期間發佈致歉內容。致歉內容須提交法院審核,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承擔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責任,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選擇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直接侵權主體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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