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 暑期普法正當時——解暑熱,約野泳,你來嗎?看完再回答

暑假某日,小東、小明提議去村子附近水庫游泳,同學小亮(事發時均為13歲)雖不會游泳,仍同小東、小明前往水庫。水庫大壩上有“禁止游泳”警示語,

但無專人看管,亦無其他防護設施

三人開始均在水庫淺水區戲水,之後小明、小東到深水區游泳,小明在從深水區接近淺水區時,與在淺水區的小亮打鬧,二人不慎掉入深水區,小亮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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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小亮父母將小明、小東以及水庫的管理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0餘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水庫管理者、小明、小東分別應承擔50%、10%、10%的責任,判決小明、小東的法定代理人分別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4萬餘元,水庫管理者賠償17萬餘元后,三被告均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小明、小東明知小亮不會游泳仍提議並邀其一起到水庫游泳,間接導致小亮溺水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案水庫距村莊較近,無專人看管亦無其他防護設施,對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潛在威脅,水庫的所有人對水庫負有管理責任,對小亮的死亡亦負有一定民事責任。小亮雖是未成年人,根據其年齡(10歲以上)應能判斷到水庫游泳的危險性,且在水中與小明打鬧導致自己掉入深水區,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據此,判決駁回三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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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中小學生的暑期生活豐富多彩。然而正是由於暑假期間,孩子相對脫離學校監管,自主時間增多,如果家長或監護人監護不到位,極有可能發生危險。

為防止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發生,家長或監護人應時刻繃緊安全弦,充分履行監護職責,關注孩子日常舉動,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規,提示孩子注意安全風險,特別應避免將低齡兒童單獨留在家中或讓其獨自出行、活動。此外,家長還應以身作則,在孩子面前做好遵紀守法表率,為孩子樹立榜樣。

未成年人應常懷戒懼之心,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未成年人在暑期活動時應牢記安全第一,遵循父母、老師和成人的教導,增強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自我約束、自我保護能力,遠離野泳,嬉戲有度,安全出行,防止自身遭受傷害的同時,避免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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