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從《產科醫生》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看海報、劇照、截圖的合理使用範圍

案情介紹

樂視花兒公司系電視劇《產科醫生》的著作權人。豆網公司經營的“豆瓣電影”網站系網絡用戶圍繞影視劇進行評論、交流的信息分享平臺。該網站一條名為“產科醫生/情定婦產科/Obstetrician”的條目下,展示了涉案電視劇的海報、導演、編劇、主演等信息,以及分集短評列表、劇情簡介、電視劇圖片。在圖片區,有網友上傳了該電視劇的海報、劇照、截圖等內容。樂視花兒公司主張其作為涉案電視劇著作權人,應當享有該劇包括但不限於劇集、截圖、海報等的著作權。豆網公司上述行為侵害了其著作權,請求判令豆網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樂視花兒公司享有涉案劇照、海報著作權,但樂視花兒公司有權就影視作品截圖主張權利。網絡用戶的涉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系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豆網公司作為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更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樂視花兒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案件。具體涉及兩個主要問題:一是影視劇海報、劇照、截圖的著作權認定規則;一是網絡用戶在影視作品的評論交流中使用具有宣傳性質的影視作品海報、劇照、截圖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針對著作權認定問題:首先,儘管影視劇海報、劇照、截圖均與影視劇作品相關,表現影視劇作品內容或精神,旨在宣傳推廣影視劇作品的圖片形式的材料,但從著作權法意義來說,三者分屬於不同的作品類型,具有不同的權屬認定標準。

劇照,是在影視作品攝製之外,通過對演員外型、服裝、道具的設計和調整,結合影視作品的背景和情節,概括表現影片主要情節或人物形象的攝影作品。海報主要是通過劇照、繪畫、圖形、色彩、文字等要素的創造性的有機整合,形成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美術作品。因此,劇照、海報是獨立於影視作品之外的單獨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由於上述作品系為影視作品的宣傳、營銷而製作,

實踐中為便於宣傳使用,海報和劇照作者往往將作品著作權授予影視作品權利人,但並不能據此倒推,只要是影視作品權利人,就必然取得了海報、劇照的著作權。

本案中,樂視花兒公司未提交海報、劇照的權屬、授權證據,而是僅憑其影視作品權利人的身份主張其享有海報、劇照的著作權,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截圖相對上述兩種作品有其特殊性。影視作品作為一種前後連貫的視聽作品,表現為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動態畫面,該連續的動態畫面是由一幀一幀的靜態畫面所組成,從本質上來說,截圖就是從影視作品的這種連續動態畫面中截取出來的一幀靜態畫面。因此,截圖本身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影視作品,而僅僅是影視作品連貫畫面的有機組成部分。故影視作品的權屬情況當然可以推及截圖。本案中,樂視花兒公司系影視作品著作權人,也應有權對截圖主張權利。

針對網絡用戶在影視作品的評論交流中使用具有宣傳性質的影視作品海報、劇照、截圖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問題。《著作權法》明確列舉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可以依據該規定確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但本案中,網絡用戶使用相關圖片的行為,無法劃入這十二種情形(尤其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由於網絡用戶的涉案行為中,除了在影評中使用圖片外,還包括為推介影視作品而分享圖片的行為,不屬於“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形,故無法適用)。但

如果機械的適用法條,認為該種行為侵害著作權,則意味著網絡用戶不得擅自在網絡中傳播影視作品的截圖、海報、劇照,這將對網絡用戶對於交流觀感分享觀影體驗進行極大的限制,也不利於影視作品的宣傳、推介,造成過度保護著作權人、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出現。

關於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法律依據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明確列舉的十二種合理使用情形,以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確定的合理使用條件。

事實上,無論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還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其規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作為對著作權專有權利的限制,立法本意均在於平衡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與鼓勵、促進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的關係。因此,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時,除了對應《著作權法》規定的十二種情形,還應當考量是否違背立法初衷。

本案中,法院認為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未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這種使用可以構成合理使用。這種認定方式,是在遵循《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合理使用要件的基礎上,適用合理使用制度原理進行認定,合乎著作權法立法原意與合理使用制度設計初衷的。

綜上,據此認定網絡用戶實施的涉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雖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鑑於其並未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樂視花兒公司也未舉證證明涉案行為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

因此,該行為屬於對樂視花兒公司作品的合理使用,並未構成對樂視花兒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豆網公司系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其構成侵權的前提是明知或者應知其平臺上有侵權內容而未及時採取措施。本案中,網絡用戶上傳截圖的行為並不侵權,故豆網公司也不構成侵權。

典型意義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行為。但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對立法模式帶來了衝擊。本案判決從合理使用制度原理出發,從涉案行為是否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等因素,考量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同時,對合理使用範圍的劃定方式進行了積極探索,判決結果實現了權利人、平臺商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行業的良性發展均具有積極意義。

該案獲評為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創新性案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