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法制週報》:被執行人以拒執罪獲刑

7月27日,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李某是湖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他人介紹,該公司及李某在朱某、劉某等人處多次借款。2016年5月,朱某、劉某與被害人王某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該公司共計216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王某。但該公司向王某轉賬70萬元後,一直未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案件經云溪區法院審理,判決該房地產公司償還王某2147.6萬元並支付利息,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李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房地產公司名下在建商品房中的60套房屋,作出拍賣上述房屋的執行裁定書。後李某在明知判決、裁定內容的情況下,未經法院許可,為償還其他債務,將已被查封房屋中的52套房屋擅自變賣或抵付工程款,致申請執行人申請查封的財產不能及時兌現。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發後,被告人李某主動償還申請執行人王某500萬元,取得其諒解,並與其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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