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參加信鴿比賽2000元獎金沒拿到,起訴到法院被駁回

參加信鴿比賽2000元獎金沒拿到,起訴到法院被駁回

市民王先生參加信鴿比賽得了名次卻沒有按照比賽規則拿到獎金,一怒之下將市信鴿協會告上法庭。結果,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起訴。原來,信鴿比賽屬於國家競技體育項目,而因競技體育產生的糾紛應由專業仲裁機構處理。

参加信鸽比赛2000元奖金没拿到,起诉到法院被驳回

王先生是常州市信鴿協會的會員,去年11月14日,市信鴿協會舉辦“2017秋100元特比環信鴿比賽”,王先生有2只參賽的信鴿分別獲得了第65名和第78名。王先生稱,按比賽規定,他可獲得總計2000元的獎金。但協會事後卻拒絕支付獎金。為此,王先生多次去協會處協商此事,但一直未有結果。無奈之下,王先生將市信鴿協會告上法庭。

鐘樓法院受理後查明,王先生立案時作為證據提交的《常州市信鴿協會關於信鴿比賽的有關規定》第四項“比賽紀律和申訴”第7條載明:成立仲裁委員會,信鴿比賽中的一切糾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裁決。仲裁委員會人員由市鴿協3名及會員代表2名組成。

法院審理認為:

國家體育總局於2006年12月26日發佈的《關於重新公佈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項目的通知》中載明“信鴿”是我國正式開展的一項體育項目。

王先生參加的2017秋100元特比環信鴿比賽是一次信鴿比賽,屬於競技體育活動的範疇。王先生對其信鴿獲得名次而未取得對應獎金事宜存在爭議,屬於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我國《體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且王先生提交的《常州市信鴿協會關於信鴿比賽的有關規定》也對該比賽過程中產生糾紛的處理作出規定,王先生作為常州市信鴿協會會員參加比賽應遵守該規定。所以,本案所涉糾紛應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和仲裁。

因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疇,鐘樓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原告張先生對被告常州市信鴿協會的起訴。

承辦法官表示,因競技體育糾紛的解決有強烈的時間性要求,同時也有專業性、技術性的特點,決定了體育仲裁較訴訟在解決競技體育糾紛中有明顯的優勢,並使其發展為解決競技體育糾紛最通常、普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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