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淄博輔警出售個人車輛信息被公訴!快看法院的判決!](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日前,淄川區人民檢察院就依法提起公訴了這樣一起案件。案件中,張紹龍、葉杏文等人利用擔任交警部門輔警的職責便利,出售公民個人車輛信息。近日,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淄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判決被告人張紹龍、葉杏文利用擔任交警部門輔警的便利,違規出售公民個人車輛信息給同案被告人張鑫、董光達、連繼波轉售牟取利益,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張紹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葉杏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張鑫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兩千元;
董光達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連繼波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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