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為什麼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查是防範商業承兌匯票風險的重中之重

出品:信貸風險管理

一、概念

1、為什麼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查是防範商業承兌匯票風險的重中之重,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指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並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具備真實有效的貿易背景,而且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便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為什麼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查是防範商業承兌匯票風險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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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業承兌匯票與銀行承兌匯票不同:首先是承兌對象不同,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來見票無條件承兌,相對而言保障性更強。其次,簽發對象不同,商業承兌匯票按交易雙方約定,由銷貨企業或購貨企業簽發,但由購貨企業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3、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是指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銀行再按貼現率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額票款付給持票人的一種授信業務,銀行保留對申請人的追索權。

根據上述概念,可以總結商業匯票貼現有如下特徵: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應是建立在商業承兌匯票業務基礎上的業務。基礎是承兌人及業務申請人的經營實力和商業信用;前提是業務申請人持有真實合法的商業匯票,具備真實貿易背景;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保留對貼現申請人和承兌人雙方追索權。

二、常見風險點總結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既可對承兌人核定授信額度,也可對貼現申請人核定授信額度。針對不同受信人,主要風險如下:

為什麼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查是防範商業承兌匯票風險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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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承兌人授信時主要風險點

1.1承兌人信用風險。對承兌人授信時,首要關注風險為承兌人到期能否按時支付。應首先根據一般風險授信審查審批標準對承兌人進行審查審批。

1.2 貿易背景不具真實性。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及包買業務須具備真實貿易背景,如不具真實貿易背景或授信額度與貿易背景不一致,授信將被挪用。

1.3 操作風險。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及包買業務涉及主體和操作環節較多,操作不當易出現操作風險,如“克隆”商業匯票、匯票要素不全或有誤、背書不連續等。

2、對貼現申請人授信時主要風險點

承兌人在銀行無授信,對貼現申請人進行授信的情況下,貼現申請人的信用風險為首要風險。此種情況應首先根據一般風險授信審查審批標準對貼現申請人進行審查審批。

此外,貿易背景不具真實性和操作風險也是對貼現申請人授信時的主要風險點。

三、審查審批要點

1重中之重:貿易背景真實性

在金融交易實務中,經常出現所謂“陰陽合同”、“抽屜協議”、或名實不副合同(即“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等),交易各方對此心照不宣,各取所需。然而一旦出現違約事件,各方不免各執一詞,對簿公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適用《民法總則》第146條“通謀虛偽表示”的規定,認定當事人票據交易活動“名為票據轉讓,實為借貸”,構成通謀虛偽行為,以實際借貸關係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而表面合法的票據貼現、票據背書屬於虛偽行為,歸於無效。

為什麼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查是防範商業承兌匯票風險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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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審查重中之重應為把握貿易背景真實性,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業務申請人與承兌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是否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係:

1.1根據業務申請人提供的近三年財務報表、以往商品貨運單、進項發票和商務合同等其他可證明真實貿易背景的資料,判斷貿易背景是否與財務數據相匹配,確認授信額度與企業資金週轉速度及損益表中的“營業收入”相匹配。

此外,還應對承兌人和業務申請人是否為貿易合同簽訂人、是否與增值稅發票供需方關係人保持一致、合同與發票內容是否匹配等進行判斷,即合同中的供需雙方應是商業匯票的最後背書人與其直接前手,要與增值稅發票供需方關係人保持一致,合同與發票內容匹配;合同簽訂日期先於或等於商業匯票的出票日;合同無重複使用現象,合同金額應大於或等於商業匯票金額;還要關注合同記載的履約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同時,承兌企業不得作為貼現申請人在銀行直接貼現自己承兌的商業匯票。

1.2對於關聯企業簽發的商業匯票,須嚴格審核其貿易背景,防止通過以貼現形式套取資金。集團企業內設的資金管理類機構申請貼現或買斷時,可要求其提供證明其前手與再前手之間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關稅務發票、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需包含:集團對業務申請人的授權(或集團公司的批准文件)、業務申請人業務操作模式、具體職責、資金管理特點、與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的商業匯票業務操作規定等。

1.3 對水、電、煤、油、燃氣等公用事業單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與相關企事業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應計劃(如供電計劃、供氣計劃)或其他能證明真實貿易背景的材料,並經相關經辦人員審核無誤後,也可據此作為判斷貿易背景真實性和授信額度的參考。

為什麼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查是防範商業承兌匯票風險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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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嚴防操作風險

商業承兌匯票查詢原則上以取得承兌人的查詢確認書為準,並採用實地查詢方式,查詢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票面要素是否齊全相符,匯票是否已辦理掛失,匯票是否公示催告,他行是否已辦理查詢等,查詢時必須取得商業承兌匯票第一聯複印件。攜票外出實地查詢時,必須由實查人員(具備審驗票據資格)雙人同行,業務申請人應隨同前往。

四、票據事件案例

1事件簡介

D公司在H銀行7000餘萬元貸款逾期未還,羅某(D公司和E公司實際控制人)向H銀行提出,由E公司向F公司購買陰極銅,E公司以商業承兌匯票形式支付貨款,再由F公司持該票據向H銀行申請貼現。羅某承諾所得貼現款項將用於歸還D公司的逾期貸款。為此,H銀行向E公司單筆授信1.5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額度。

2012年12月28日,E公司作為付款人開具了票面金額為1.5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一張,收款人為F公司,到期日為2013年6月28日。同一日,F公司(貼現申請人)與H銀行(貼現銀行)、E公司(商票前手持票人)簽署《貼現寶合作協議》一份,就案涉商票進行貼現,並進行了背書轉讓;同時,自然人羅某與H銀行簽訂《擔保合同》。上述協議簽訂後,H銀行依約辦理了貼現業務,向F公司支付了1.24億元貼現款。F公司獲得貼現款後,部分由D公司用於歸還逾期貸款,部分用於E公司經營。

2013年6月,票據到期,E公司未如期支付票據款項,由此引發糾紛。H銀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E公司、F公司立即支付票款並承擔遲延還款利息、罰息;判令羅某對E公司、F公司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相關判決結果

最高法判決書顯示:本案票據活動為各方通謀虛偽行為,所涉相關合同應認定為無效,H銀行主張本案票據權利不應予以支持。本案票據活動虛假行為隱藏的真實意思表示是H銀行與E公司之間的借款關係,羅某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均屬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本案借款系H銀行與E公司之間出於各自目的主動協商發生,H銀行在明知E公司資信狀況下向該公司提供借款,應對該借款未能歸還的風險自行承擔責任。F公司在本案中的行為與該借款的發生及還款不能的風險無因果關係,不應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判決E公司向H銀行償還借款,羅某承擔連帶責任,駁回H銀行其他訴訟請求。這就意味著,H銀行喪失了票據追索權,不能向前手F公司進行追索。由於E公司瀕臨破產,已經不具有履行能力,而H銀行又不能向票據前手追索,因此債權恐難以實現。

為什麼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查是防範商業承兌匯票風險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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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示

金融糾紛中“陰陽合同”、“抽屜協議”或名實不副的合同,法院在未來的審判實務中可能會不再侷限於交易合同中明文約定的內容,而是更加註重從全局出發、考察整體交易的目的和探究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進一步適用《民法總則》通謀虛偽表示制度。在這個意義上講,勢必將對未來銀行業務開展具有深遠影響,希望各位金融人員借鑑上述案例,加強業務真實性審核把關。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 網址:http://www.txth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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