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通知公告」關於印發東烏旗2018年“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及社會保險補貼工作事宜的通知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15]345號),財政廳、人社廳《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財社[2016]597號)和東烏旗人民政府辦公室《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2017]6號)文件精神,現將東烏旗2018年“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及社會保險補貼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範圍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願望並已進行失業登記具有東烏旗戶籍的下列人員:

1.城鎮登記的女滿43週歲、男滿53週歲的“4050”失業人員(即女1975年12月31日、男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人員);

2.城鎮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女滿35週歲、男滿45週歲的人員(即女1983年12月31日、男197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人員);

3.持有《殘疾證》並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城鎮殘疾人;

上述人員,按照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程序,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並報勞動就業部門備案,方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援助。

二、“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程序

(一)操作流程

1.符合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人員須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平臺提交申請,並如實填寫《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

2.勞動保障平臺受理後,由專職人員調查核實,對條件符合人員簽字蓋章後報所在社會保障事務所審核;

3.社會保障事務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人員在所在社區公示5天(公示期為每月的後5天),公示無異議,符合條件的簽署初步認定意見後,彙總上報旗就業局。

(二)按照所屬類別和相關要求,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本人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第二、九、十四頁);

4.低保人員持《低保證》原件及複印件;

5.殘疾人員持《殘疾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退出機制

建立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納入就業困難人員範圍。

(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人員;

(二)東烏旗農業戶籍人員;

(三)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的人員;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五)申報本人具有出租車營運手續人員;

(六)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人員。

四、關於社會保險補貼事宜

各社區服務窗口人員對轄區內已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人員告知,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先繳後補”的原則實施且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並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填寫《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東烏旗稅務局出具的個人當年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及就業證明統一上報旗就業局,就業局具體辦理社會保險補貼相關事宜,確保“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聯繫方式

(一)就業局聯繫人:

丁秀文、呂宇鵬 電話:0479-3225813

(二)各社區聯繫人

呼布欽社區: 哈斯其木格 電話:13604791473

薩嘎麥社區: 薩日娜 電話:13904791773

滿都胡社區: 斯琴花 電話:15547963666

蘇恩寶力格社區:阿拉塔 電話:18747956000

翁圖社區: 查干夫 電話:13684797199

巴彥社區: 木其日 電話:13948793196

額仁高畢社區:劉永春 電話:13947934321

六、公示日期

在公示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的形式,向就業部門反映公示對象存在的問題。以單位名義反映問題的應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反映問題的提倡實名舉報,匿名舉報者將不予受理。舉報電話:0479-3222160

七、其他有關問題

(一)勞動就業部門對所有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的補貼情況逐人逐年在本人《就業失業登記證》上進行相應記載。

(二)社會保險補貼經辦機構在收到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人員的申請後,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三)認真做好2018年社會保險補貼的審批工作,嚴格把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的條件、標準和審批程序。要切實加強對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對申報人員弄虛作假的,取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資格,並追回補貼資金;對審核機構違反規定審批,造成就業資金損失的,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東烏旗勞動就業服務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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