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3 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併入司法部

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併入司法部

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併入司法部

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併入司法部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3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聽取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方案提出,重新組建司法部,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方案提出,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起草,負責立法協調和備案審查、解釋,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指導行政複議應訴,負責普法宣傳,負責監獄、戒毒、社區矯正管理,負責律師公證和司法鑑定仲裁管理,承擔國家司法協助等。

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重建前司法部的主要職能: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如下: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規章、部門聯合規章的責任。負責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負責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承擔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覆意見。

(七)負責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的行政複議工作。

(八)負責及時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彙編正式版本。指導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併入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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