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男女朋友”之間債權債務關係處理的幾個問題

“男女朋友”之間債權債務關係處理的幾個問題

男女朋友之間長有金錢上的往來,沒有簽訂正式借款合同的情況實屬多見,但在解除男女朋友關係後,該如何分清債權和債務關係成為問題。今天,讓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作為參考。

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男)訴稱,趙某與鄭某原系男女朋友關係,鄭某因工作關係經常在外地出差。鄭某在出差期間曾向趙某借款,讓趙某代償其信用卡欠款並向趙某拆借出差期間的生活費,上述借款共計110 511.63元。鄭某在北京搖到車牌號後因經濟問題無力購車,2013年1月30日,向趙某借款160 051.29元用於購置自用車輛。上述款項合計270 562.92元。由於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所以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但形成了事實的借貸關係,信用卡還款和購車款都是趙某出資。後雙方於2013年9月終止男女朋友關係,鄭某並未主動向趙某償還上述借款,現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鄭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70 562.92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被告鄭某答辯稱,雙方曾是男女朋友關係。趙某主張的代償信用卡的行為是代理行為而非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趙某受鄭某之託代其償還到期信用卡欠款及續交保費等事宜。趙某提交的銀行憑證上寫的是“代辦人趙某”,由此可見趙某是代理行為。趙某未能向法院提交借款合同或借條,不能認定民間借貸關係存在。購車發生在雙方準備結婚之前,應屬於婚約財產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購車款中十萬元是鄭某自己出的,其餘款項是趙某所出。另外趙某的經濟能力不足以在涉案期間支出二十萬元,雙方未約定利息。故不同意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庭審陳述,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和鄭某曾系男女朋友關係,2012年2月19日至2013年7月20日間,鄭某名下的三張銀行卡辦理了現金繳款業務21次,金額共計110 511.63元,落款處簽名均為“趙某”。2013年1月底,鄭某從北京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福特牌新福克斯小轎車一輛,1月30日趙某用自己的中國民生銀行尾號5515的銀行卡刷卡支付購車款159 673元,刷卡憑證落款簽字“趙某”;2月1日該車輛登記在鄭某名下。

“男女朋友”之間債權債務關係處理的幾個問題

法院判決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主張的借款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信用卡還款;二是購買鄭某名下的車輛。關於信用卡還款,趙某向法院出示了銀行現金繳款憑證的原件,本院調取了銀行存取款憑證底聯,落款處均有趙某簽名;關於購買車輛,通過趙某提交和法院調取的證據,購車款來自於趙某的銀行帳戶,並有其簽字確認。貨幣作為非特定種類物,貨幣的持有人當然可以主張所有權。現趙某主張償還信用卡的現金和購買車輛的資金為自己所有,與上述證據和趙某的庭審陳述可以相互印證,對此本院予以認可。

根據雙方在庭審過程中的認可,上述資金交付行為發生在雙方系男女朋友關係期間。男女朋友並非是法定的身份關係,雙方之間也沒有特定的法律義務,因此無法據此判斷資金交付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對於雙方之間是否曾有約定,雙方也未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現趙某主張雙方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民間借貸是基於借款合同形成的借貸法律關係,其特徵是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轉移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

本案中,雖然趙某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借款進行了書面或口頭的約定,但趙某以自己持有的現金存入鄭某名下的信用卡帳戶,或者以自己銀行賬戶內的資金支付鄭某名下車輛的購車款的行為,均實現了貨幣所有權的轉移,符合借貸法律關係的特徵。因此趙大威主張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本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如下:1、被告鄭某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五日內償還原告趙某二十七萬零一百八十四元六角三分並支付利息;2、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從西城法院受理的案件情況來看,因男女朋友關係引發的財產糾紛,絕大多數都是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的,尤其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佈實施以後。因為雙方特殊的身份關係,一般不會留下借條、欠條或合同之類的書面憑證,所以該司法解釋中第十七條的規定,成為此類民間借貸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據。

那麼次類案件中影響事實認定的共通的問題有哪些呢?

“男女朋友”之間債權債務關係處理的幾個問題

1. 對於男女朋友關係的認定

所謂男女朋友並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係,因此雙方是否為男女朋友關係,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沒有任何影響。其主要的意義在於綜合判斷雙方之間借款合議的形成,以及資金交付的合理性,進而結合主客觀因素來確認否構成借貸關係。除此之外,在需要法官心證或自由裁量時,也能幫助法官判斷當事人是否善意的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對於這種法律沒有規定的身份關係,很難通過客觀證據加以證明,主要依據當事人的陳述。所以,除非雙方當事人明確認可,否則法官一般不會在判決書中對男女朋友關係進行認定。

“男女朋友”之間債權債務關係處理的幾個問題

2. 對於借貸和贈與的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朋友之間的資金轉移主要包括現金交付、銀行轉賬,償還信用卡,支付購買物品的價款等方式。除去現金交付之外,其他幾種方式都可以很方便的取得資金交付的憑證,比如銀行轉賬憑證、信用卡還款記錄、購物小票、發票等。再加上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債權人的舉證標準有所放寬,所以更多的原告選擇以民間借貸為由訴至法院,而被告有時會以贈與為由進行答辯,尤其是在支付購買物品價款的情形中較為多見。

不管被告是以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抗辯,還是以贈與為由進行抗辯,都應當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非要式的諾成合同。即使贈與的事實客觀存在,也很少會留下證據,這就使得主張贈與的舉證難度實際上比借貸更加困難。

“男女朋友”之間債權債務關係處理的幾個問題

在判斷贈與是否成立的時候,就需要法官有一定的生活經驗和社會閱歷。比如支付行為發生在一些特定的時間,如對方的生日、特定節日、紀念日等;或者支付的價款是針對一些有特定異議的商品,如首飾珠寶、紀念品等。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慎重考慮被告抗辯事由的合理性,以作出最貼合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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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於資金交付的認定

既然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很難直接通過證據來認定借款的合議,那麼資金交付就成為原告主張權利的主要事實依據,也就順理成章的形成了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在判斷資金是否真實交付的同時,還要結合事實來判斷當事人資金交付的真實意思表示。

(1)現金交付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比較簡易的交付方式。但如果沒有收據、收條等交付憑證,也是最難證明的一種方式。可以從金額、時間、用途、資金來源、經濟能力等方面綜合考慮,往往是一系列間接證據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比如取款憑證、存款憑證、證人證言等。

(2)銀行轉賬憑證相對比較明確,直接記錄了資金流動的情況,可以直接認定資金交付的真實性,這一點和普通借貸案件沒有什麼區別。

(3)代償信用卡的情形就比較複雜,除了判斷償還信用卡的資金是否為原告所有之外,還要判斷信用卡消費是否系被告所為。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被告舉證證明信用卡消費中有原告消費的款項,則可能徹底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從技術的角度來看,由於髮卡銀行的賬戶明細只能反映信用卡賬戶的資金變動情況,要調查具體的刷卡行為,必須確認刷卡所使用的具體某一臺POS機,再通過該POS機關聯的銀行調取刷卡底聯。即使調取了刷卡底聯,也難以確認消費的具體項目。這就使得當事人舉證非常困難,即使法院進行調查取證,也難以全面的瞭解情況。

(4)支付購買物品的對價,同樣是個比較複雜的情況。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原告主張的購買車輛的款項,原告主張當時由於被告獲得搖號購車的資格,急於購買車輛缺乏資金,所以向原告借款購車。而被告主張購買車輛的資金有10萬元出自被告,原告只是代理行為。法官在判決書中以證據的證明力和舉證責任為由,沒有支持被告的主張。而實際上在法官在作出判斷時還綜合考慮的雙方陳述的背景,北京市對於搖號購車的規定是六個月內應當使用購車指標,過期作廢。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基於男女朋友關係,當時感情比較穩定,由男方出錢購買車輛符合人之常情。而且車輛登記在被告名下,分手後也由被告所有,那麼償還原告購車款也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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