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 銀行理財能否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成為LP

閒道人

銀行理財能否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成為LP

如今資本市場上並不缺少資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面臨著募資難的問題,尤其是那些成立時間不長、中小型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仍然不停掙扎在各種“路演”的途中。而事實上我們又很少看到有銀行理財資金成為基金LP的情形,那動輒幾個億、幾十億的銀行理財產品到底能否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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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要求

法條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從合格投資者的角度,銀行理財作為一種投資計劃,只要是經過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後,是可以成為合格投資者的,且不用履行人數穿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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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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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作為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銀行理財資金的投資還需遵守系列監管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實際上是禁止商業銀行成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不過為了規避監管,眾多銀行機構開闢了另外一種模式,即在境外設立子公司,該子公司再在境內設立公司,從事投資業務,如中國建設銀行現在香港設立建銀國際,然後建銀國際在境內設立建銀國際(中國)公司,之後建銀國際(中國)在天津設立公司開展私募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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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人根據銀監發【2009】年65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淨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我們可知銀行理財資金是不能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這其中應包括不能投資私募股投資基金。而現在銀行理財資金通常通過曲線方式規避監管,比如通過認購資管計劃,再由資管計劃認購私募基金的優先級份額參與對私募基金的投資,我們常見的併購基金大多采用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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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處於徵求意見當中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也提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而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淨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徵求意見稿已考慮將限制範圍擴大,包括不得間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這意味著,銀行理財通過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有可能被明確認定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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