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0 「監察法釋義(42)」執行調查方案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範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本條是關於執行調查方案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調查人員講政治、顧大局,嚴格執行調查方案,強化程序意識,按程序工作,嚴格請示報告制度和集體研究,杜絕個人專斷,以案謀私。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了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案件調查是嚴肅的政治任務,必須加強統一領導。調查方案是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的,是對調查工作的總設計、總安排,是進行調查工作的具體計劃和部署。調查人員在開展調查過程中,應當嚴格根據調查方案確定的調查範圍、調查對象和事項開展工作,不得隨意擴大。

第二款規定了調查過程中的請示報告制度。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調查人員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反腐敗工作高度敏感,無論對什麼級別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都必須加強請示報告。在案件調查工作中,不僅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案件調查重要進展情況,調查人員要及時向監察機關領導人員口頭報告,之後再正式行文請示,不能先斬後奏,更不能造成既成事實,搞倒逼、“反管理”。這既是對上負責,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項基礎性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複雜性,決定了調查方案不可能面面俱到,對調查方案沒有預見,或者調查過程中突發的情況,調查人員按程序請示後,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調查方案進行適當的調整,以便查清案件事實;如果情況十分緊急,不及時處理可能會造成嚴重不利後果,實在來不及按程序請示的,調查人員經集體研究後也可以臨機作出處置,但事後應當立即按程序向監察機關領導人員請示報告。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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