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銀保監會擬廢止四部規章,外資在中資銀行持股比例將不再受限!

繼此前監管提出對外資持有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給予“國民待遇”,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後,相關的四部規章也將被廢止或修改。

6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宣佈廢止2003年開始實施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修改三部許可辦法。不再對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作單獨規定,中外資適用統一的市場準入和行政許可辦法。

銀保監會擬廢止四部規章,外資在中資銀行持股比例將不再受限!

具體來說,主要有四個方面內容:

1、廢止《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遵循國民待遇原則,不對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作單獨規定,中外資適用統一的市場準入和行政許可辦法。

2、取消三部許可辦法對外資入股的限制

三部許可辦法是指《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此前,上述三部許可辦法對境外金融機構投資比例進行了限制,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箇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作為戰略投資者向單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投資上述機構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而本次計劃刪去相關條目,以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

3、明確外資入股的中資銀行的監管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

按照中外資同等對待的原則,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按入股時該機構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調整銀行的機構類型。為中外資入股銀行業創造公平、公開、透明的規則體系,保持監管規則和監管體系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4、明確法律相關問題

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銀行,除需符合相關的金融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我國關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資基礎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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