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母親生前留下遺囑 財產全給弟弟行嗎

唐山市周先生諮詢:我的父親於三年前去世,母親於半年前去世,他們生前共有四套房產,我有一個哥哥,一個弟弟,父母生前的三套房產,分別由我們三個人居住,另外一套房產對外出租,一直由弟弟收著租金。另外,父母生前還有30萬元存款,也一直由弟弟保管,母親去世後,弟弟一直拒絕向我和哥哥分配存款及租金。我母親去世前一個月,離異獨自一人居住的哥哥就得了重病,沒有勞動能力,也無收入,一直由我照料。最近,醫生建議我哥哥轉至北京醫院繼續進一步治療,我於是向弟弟提出,從父母生前的存款中先拿出幾萬元給大哥治病,沒想到弟弟翻了臉:扔給了我一份我母親的遺囑複印件,該遺囑上顯示,我母親指定該四套房屋全部由我的弟弟繼承,30萬元存款中20萬元歸弟弟,其餘10萬元歸我,並稱大哥因不聽她的話擅自離婚,不留給大哥一分錢。由於弟弟拒絕拿出父母的錢給哥哥看病,我墊付了十幾萬元后,手裡已基本沒錢了,只能讓哥哥仍在原醫院保守治療。此外,我感覺遺囑中“四”字系由“二”字添加筆畫而來,而且立遺囑署名的日期,那天我母親應該正在重症監護室搶救,我懷疑這份遺書系弟弟偽造,至少是他將“二”字改成了“四”字。我想了解的是,如果這份遺囑確實是我母親所寫,會如何分配遺產?如果該遺囑是我弟弟篡改的,會導致什麼結果?

法律幫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周先生的母親所留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周先生的母親可以處分其個人及繼承的合法財產,但如果涉及其父母共同的房屋、存款時,應先分出一半屬於周先生的父親。

“法律幫辦”傾向於認為,在周先生的父親去世後,周先生的母親只能處分屬於她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及其所繼承的財產,超出部分,應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以及是否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周先生母親的遺囑屬實,由於周先生的哥哥在其母去世前已喪失勞動能力,故在遺囑繼承時,應先為周先生的哥哥留出必要的份額,所剩餘的部分,才可以按照該遺囑的有效部分進行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周先生的弟弟篡改了遺囑,侵害了周先生的哥哥的利益,並造成了其生活困難,“法律幫辦”傾向於認為,這應屬於上述法律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行為,將喪失繼承權。

母親生前留下遺囑 財產全給弟弟行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