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共同飲酒致人死亡 四名酒友賠償3.5萬元

2018年5月22日21時,李某約了好友徐某、張某、鄭某、黃某共五人在彝良縣牛街鎮一宵夜店吃宵夜,吃宵夜的過程中,五人共喝了兩件啤酒,離開的時候,李某在下樓的過程中,不慎摔倒致頭部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系家中獨子,其父親去世,母親年事已高,條件非常艱苦,無力安葬李某。一行喝酒的四人面對此事,雖愧疚不矣,但提及補償時一直協商無果,導致李某死後屍體一直襬放在牛街鎮衛生院停屍房一個多星期未安葬。經牛街派出所、司法所組織雙方調解,徐某、張某、鄭某每人補償死者家屬10000元,黃某家庭困難補償5000元,共35000餘元用於安葬李某。李某家屬積極響應政府政策,自願將李某火化後安葬。

共同飲酒致人死亡 四名酒友賠償3.5萬元

以案說法:

近年來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賠償案件有所增多,已被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因為個人酒量和身體狀況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難準確判斷,故而對飲酒後果本人應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但如果有以下情況,“酒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無論“就友”是否明知,都應承擔責任,不過“明知”時責任較大。

二、強迫性勸酒—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強迫性勸酒不是暴力行為,賠償也只是相應的。

三、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而不加以勸阻,一旦出事,酒友應承擔一定責任。

四、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視情況而定,若醉酒到無法自控,酒友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將其送往家中或醫院,若出現意外,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來源:彝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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