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范冰冰姓名权名誉权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范冰冰诉陈永朋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一案二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向范冰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6.25万元。

范冰冰姓名权名誉权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之前因陈永朋在微博中发表涉及范冰冰与他人私人关系的言论,另在含有范冰冰的视频中加载自己微信二维码,范冰冰以姓名权、名誉权被侵为由,将陈永朋及新浪微博诉至法院。因不服一审判决,4月9日,被告陈永朋再上诉,申请驳回范冰冰提出的“道歉”、赔款等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冰冰姓名权名誉权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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