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8 男子泰國旅遊參加浮潛溺水身亡 庭審現場還原更多事件細節 快看

央視網消息:日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案件。男子翟某赴泰國旅遊溺水身亡,旅行社和組團社被訴承擔侵權責任。

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 實為組團社帶隊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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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死者翟某所在的公司組織員工赴泰國旅遊,與被告一旅行社簽訂《團隊出鏡旅遊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一旅行社為翟某等10人提供旅遊服務,旅遊時間為2017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21日。而在出發當天,實際是由另外一個組團社帶隊出發,這個組團社後來作為被告二被起訴。

自費參加浮潛項目 男子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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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程安排,翟某等10人在2017年12月18日抵達泰國羅勇府沙美島,他們在導遊的推薦下,自費參與了有教練進行一對一服務的浮潛項目。當天11點30分左右,在浮潛過程中,翟某的同事以及其他遊客發現翟某漂浮在水面上,一動不動,便將他拖到岸邊,兩名從事醫生職業的遊客對翟某進行搶救,後經他人報警,翟某被送往醫院,但最終搶救無效,翟某死亡。2017年12月19日,死者親屬前往泰國處理後事,於今年1月7日將翟某遺體運送回國並辦理了喪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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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兒子 翟某:“從初步的屍檢報告上面沒有病,也沒有說什麼飲酒啊怎麼著的。”

兩被告均稱不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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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認為,兩被告作為專業的旅行社,卻為遊客選擇了缺乏必要安全保障設施和人員、沒有完善醫療救助設施的景點,安排高度危險的浮潛旅遊活動,在遊客處於危險狀態時未能及時採取專業救援措施,最終導致翟某在旅遊活動中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89萬餘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法庭辯論完成後,雙方代理律師均堅持各自的主張。

被告代理律師:“船家告訴你們了嗎,就是說下水穿著應該怎麼樣,下水應該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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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死者同事 朱先生:“沒有。”

原告代理律師

:“被告一把這個團轉給被告二,是未徵得旅遊者同意的。浮潛是一個統一行程,不存在說是自由活動問題。翟先生遇險的時候是遊客發現的,也是遊客實施救助,所以說這個景點肯定是不安全的。”

被告一代理律師:“被告一隻是一個招來客戶行為,實際組團社是本案第二被告。即使需要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個相應補充責任。”

被告二代理律師:“我們都做到了安全提示,上島之後的這些活動,完全是由死者的所在單位組織的。”

庭審當天,法官未當庭作出判決,此案將擇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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