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服,信訪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首先我們瞭解一下什麼是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應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查。

事情的起因是因為在1993年,曹A因農轉非其戶口遷出。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時,村組未將曹A的3.15畝承包地收回。2001年,周莊村新莊組收回了曹A一人的3.15畝承包地。2006年,徵用周莊村新莊組土地後,新莊組對徵地補償款進行了分配。因村組未給曹A分配徵地補償款,原告遂向組織反映,反又請求董志鎮政府進行處理。

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服,信訪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依法拆遷

2012年4月10日,D鎮政府作出的董政函字[20XX]XX號《關於周莊村新莊組馮連英反映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認定:1998年農村二輪土地承包調整時,曹A於1993年戶口遷出,變為非農戶口,已外出工作,當時組上未收回承包地。2001年該小組組長邵B收回了曹A的3.15畝土地,信訪人當時未對此事提出反對意見。2006年300萬噸煉油廠建廠徵用周莊村新莊組土地後,新莊組對徵地款分配方案進行了公示,人口計算以2007年9月13日簽訂徵地合同之日為實際農業人口,土地計算以1998年土地調整後承包地面積為土地分配面積,對徵地補償款進行了分配。

處理意見:

1.信訪人提出補償失地賠償款的問題,慶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已與周莊村新莊組簽訂了用地協議,信訪人提出的訴求不予支持。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第二次土地調整時曹A的戶口已經遷出,當時未收土地的做法是錯誤的。

根據《信訪條例》第34條之規定,信訪人對上述意見不服,可在接到該處理意見三十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意見原文為“提起上訴”)。

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服,信訪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土地徵收補償測量

一審法院重審認為: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必須由法律、法規規定。被告董志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董政函字[2012]23號《關於周莊村新莊組馮連英反映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是依據《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作出,但又違法賦予當事人起訴權,這種設定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覆》第二條規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複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信訪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馮連英的起訴不是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根據原告的請求來看,其訴訟的是對案外人曹元元承包地收回的爭議,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原告馮連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顯然屬於主體不當。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馮連英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覆》第二條規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複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信訪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馮連英對董志鎮政府董政函字[2012]23號《關於周莊村新莊組馮連英反映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不服,應當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查。一審重審認為馮連英的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裁定駁回其起訴並無不當。

楹庭律師提醒:當事人對此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法院不予受理。


覺得我們的文章對你有幫助,請轉發關注。

如有拆遷問題,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交流!

楹庭律師團隊專為被拆遷人代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