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如何讓不合格的股東兼合夥人退出?

如何讓不合格的股東兼合夥人退出?

小馬最近比較煩,他的一位佔30%股份的股東Sara,擔任公司經理職位,但是這幾年一直三天打魚兩天曬網,天天問分紅的事情,不知道怎麼辦。

如何讓不合格的股東兼合夥人退出?

公司是在3年前成立的,當時有三個發起出資100萬,小馬作為法人及創立者,出50萬,Sara出了30萬,還有一位合夥人出了20萬,股權比例也是50%、30%、20%。


Sara除了30萬的出資,後面就像給人打工一樣,到點就要回家,各種理由不來公司,學車,結婚,朋友結婚,旅遊等,以一年估計有3個多月是在休假。


從去年年底懷孕,到現在,乾脆就不來上班了,都快一年了,理由就是身體不太好,需要修養。雖然她現在不拿工資,但每次一提分紅,她就活躍起來。

其他的一起奮鬥的小股東看不下去了,一致同意把她踢出去。由於是親戚關係,且沒有簽署關於退出機制的股東協議,不知如何開口。

小馬和Sara談過,方案是退還她實繳資本,並給於一倍左右的收益,讓她退股。但她卻堅持要看公司實際盈利,想按賬面來分。

大家堅決不同意,前兩年公司艱苦創業,她把該修的和可修可不修的假全都修了,不在公司的時候從來不過問。太不公平了!

如何讓不合格的股東兼合夥人退出?

只投資不幹活,合理嗎?為啥不能開除她?

只投資不上班,從公司法的角度這是沒問題的。

股東的最主要義務是出資,至於是否實際參與管理和經營、勞動,公司法是不強制要求的。

但是,就像小馬的公司,在早期就是靠股東撐起來的,不能只出資不幹活。因此,如果沒有特殊的股東協議約定,小馬就不能將Sara清退出去。


為什麼呢?因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讓不合格的股東兼合夥人退出?

成熟機制與公司章程除名條款

我們還是要講法律,有限公司股東除名的情況只有兩種,如果只有這麼兩種,真要想開除股東,也不現實,如果像Sara這種情形,要股東除名,就必須藉助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以及第七十一條第四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了希望,是法律對公司章程規範股東除名授權,就好解決問題了。


有一個案例,就是在公司投資的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股東退休前因被免職不擔任公司中層幹部時,必須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公司的主要股東,五年內轉讓價為出資額加銀行同期同檔存款利息。最後法院認定了公司章程有效。


另外就是設定成熟機制。具體做法是與合夥人簽訂股東協議,約定分配後的股權為限制性股權,股權分期兌現,甚至可以設定兌現的其他業績條件,但是一定要具體可量化。同時,配合公司章程的除名條款,如此一來,就能使股東能進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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