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貪汙、侵佔、挪用賑災款物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法律知識 | 貪汙、侵佔、挪用賑災款物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國務 院和各地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有效的應對和防範疫情緊急措施。疫情防控阻擊 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共同守德遵法。現就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一些問題,從法律角度予以分析解答。

貪汙、侵佔、挪用賑災款物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從重處罰。

法律法規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青海省司法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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