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部關於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5〕1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天然水域禁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4號)有關規定,為嚴格執行天然水域禁漁管理制度,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和水生生物資源,縣政府決定在全縣天然水域實施禁漁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漁期:3月1日0時起至6月30日24時。
二、禁漁範圍:在禁漁期間,全縣所有天然水域和重點水域納入禁漁管理。重點水域以市農業委員會統一公佈的禁漁區名錄為準。
三、禁漁內容: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進行捕撈作業;禁止扎巢採卵、挖沙採石;禁止銷售、收購、加工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撈的天然水域漁獲物。
禁漁區和禁漁期內,因資源監測和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採捕天然漁業資源的,必須取得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特許捕撈證,方可在指定的水域和時間內作業。
禁漁區禁漁期間,捕撈漁船按照鄉鎮(街道)指定的地點停放,所有漁具一律封存,確保實現“漁船入港、漁網入庫、漁民上岸”的禁漁工作目標。
四、天然水域禁漁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禁漁工作組織協調,細化工作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嚴格執法檢查。
五、縣公安、工商、水務、海事等部門要配合縣漁政部門,加強禁漁區禁漁期社會治安、市場監管、航運管理等工作。
六、各鄉鎮(街道)要加強轄區禁漁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做好轄區宣傳教育、執法監管等工作。
七、對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漁政執法部門嚴格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八、縣農委監督舉報電話:023-75552830,023-75532389。
九、本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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