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疫情期間公司停工時期,要員工去跟公司自願解除合同怎麼辦?

a婉婷小姐姐


您好,首先對你現在的遭遇感同身受,這樣的企業真的是讓人氣憤的,完全是在拿員工當傻子,當法盲來看。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先打感情牌,然後趁你不備,果斷解決你。

像在單位已經工作了5年以上的員工,單位首先會讓人力資源找你談話,說公司現在遇到了困難,解除合同不是你的工作能力不夠,平時工作領導也挺認可的,公司也想留住你……但是最後重點是要求自動離職和單位解除合同,狐狸尾巴藏不住的。這種情況怎麼辦呢?

和公司協商,首先明確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原來我也會以為離開工作這麼久的單位,不知道該怎麼辦,可是真的經歷過了,就什麼都不怕了。如果不是單位做的很過分,企業停產職工還是能夠理解的,畢竟企業沒有收入想要維持不太可能。但是忍不了欺騙,威逼利誘。

1.拖欠的工資和獎金是必須要支付的。

2.絕對不是自己主動裸辭,而是單位解除,這種情況單位需要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配合領取失業金,領失業金可以在失業這段時間有個很好的緩衝,以瀋陽為例:現在是每個月發放1309元,同時為你繳納醫療保險至領取期滿。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單位解除需要向職工支付賠償金,按照勞動法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可以是基本工資,也可以是應發工資,可以協商的。

4.如果你遭到了威逼利誘,比如不簽字你什麼也得不到,不要相信,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拿著單位開具的解除告知書,到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是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仲裁所需資料包括:(1)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2)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權限,同時提交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等。申請人應提交證明資料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6)提交《證據資料清單》一式兩份。

如果員工人數多,最好大家一條心,因為人力資源會逐一攻破,答應每個人的條件都不一樣,最後誰也沒有得到應得的,而是單位坐收漁翁之利!


娃媽愛叨叨


疫情期間公司停工時期,要員工去跟公司自願解除合同怎麼辦?\r

疫情期間公司停工時間,要求員工自願跟公司解除合同,不能去,不能自願跟公司解除合同。因為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情形關係到是否可以領取賠償金。\r

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r

一、\t協商解除: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題主所說員工自願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領不到經濟補償金的\r

二、單位解除的情形:分過失性解除,非過失性解除\r

過失性解除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補償金\r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r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r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r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迫使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r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

非過失性解除的情形,要分情況進行判斷:\r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r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r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

4.企業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需要裁員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r

三、\t員工解除的情形:\r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r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迫使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6.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7.違規違章強令冒險作業的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

四、\t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終止的情形,勞動者如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若用人單位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1.\t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

說明: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從以上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來看,用人單位是不想給你支付補償金,所以讓你自願跟公司提出辭職,鑑於此,本人不能自願提出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r

疫情期間,公司停產停工的工資支付方式:非因員工本人原因造成的單位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發放員工正常工資標準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員工提供正常勞動,可與員工協商工資標準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員工未提供勞動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生活費(山東規定)。

疫情當前,企業與員工彼此間都應互相理解,員工理解企業經營的困難,企業也應理解員工的不易,疫情期間與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少裁員或者不裁員。企業與員工攜手攻克時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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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如果公司單方面解約,可以去勞動部門告它違約!


季候風1985


疫情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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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方微影


這屬於企業想單方面違法解除,自己可以根據勞動法拒絕這種不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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