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內蒙古法院在行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通遼市中院快審快結全區首例司法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20年2月12日,通遼市中院發出全區首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依法確認通遼市人民政府與內蒙古霍林河露天煤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並賦予該協議強制執行力。通遼市中院克服疫情期間審理工作存在的諸多困難,高效審結本案,充分體現了環境司法對環境資源損害的“零容忍”,表明了人民法院對環境公共利益保護的決心。

2018年6月26日,中央第二環保督察組在對內蒙古霍林河露天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礦區現場檢查中發現,該礦區存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嚴重滯後等諸多問題。後經評估,恢復應治理及違規佔用草原10152畝所需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共計約2.38億元。根據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精神,作為賠償權利人的通遼市人民政府與賠償義務人內蒙古霍林河露天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磋商,雙方達成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約定該煤業公司承擔生態修復、服務功能損失及鑑定費用近2.85億元。2019年12月11日,雙方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共同向通遼市中院申請司法確認。

通遼市中院受理該案後正值疫情防控期間,為避免產生人員聚會,防止病毒傳播,做到在家隔離和工作兩不誤,該院通過微信視頻形式進行合議,依託“審務通”軟件召開審委會討論案件,依法從嚴從快審理了此案。在履行公告期程序後,對案件管轄、雙方主體資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內容、司法鑑定意見書、修復方案等進行了全面審查,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合法有效,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力,有力保障了賠償協議的有效履行和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切實開展。

該案件的審理,既支持了人民政府作為權利人主體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也有利於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應當承擔的主體責任,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時修復被汙染破壞的環境,防止環境損害進一步擴大蔓延,推動企業形成綠色生產的發展模式。同時,對全面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積累有益的審判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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