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浅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之“四个首次”

(通讯员 熊钰)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这次发布的规则,并不是对1993年条例的简单修订,而是一种重塑和再造。

首次提出“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头道工序,也是龙头。《规则》设专章规定工作要求和责任,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

首次要求承办部门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多个内设部门,也涉及不同层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协调运转。《规则》严格内部监督制约,构建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信访举报闭环管理。

首次提出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作用,为党中央决策以及各级党委做好工作提供参考。

首次专设一章,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对实名检举控告在突破重大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提出给予奖励。《规则》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有着深层次的价值考量和现实针对性,有助于形成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的积极导向。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作出全流程、全要素规范,是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规则》执行意识,明确工作责任,以强有力的监督推动《规则》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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