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被公司辭退1個月了,離職證明HR還不給我,她不是極品嗎?”

今日在職場社交網站脈脈上看到一段匿名的文字,說的是疫情期間職場發生的事,和HR有關,表達了個人的不滿。

為方便大家理解,根據呈現的文字內容,我嘗試還原下事情經過。


一位在阿里巴巴旗下本地生活集團(就是口碑和餓了麼)工作過的員工,因故在年前,也就是今年1月份的時候,被公司辭退。過完年後2月的一天,距離提出離職已經超過1個月了,如提出離職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有1個月離職交接週期,那麼這位現在應該叫阿里前員工了。他問HR要離職證明未果。因為HR在家辦公,不想個人承擔給前同事郵寄離職證明的快遞費,建議這位前同事,或者等復工後從公司快遞給他,或者願意自己接受到付就可以現在郵寄。這位前阿里員工既不願意等復工後收快遞,也不高興自己付費現在收快遞,於是指責自己公司的HR和行政是極品。


因為我一直都在做HR,知道HR和員工或者HR和求職者之間容易產生各種誤會。藉此案例,針對我認為可能是誤會的地方,我來做一些解釋。


“被公司辭退1個月了,離職證明HR還不給我,她不是極品嗎?”


01,

離職證明應該什麼時候開?


離職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個人發起,如果公司需要找人替補等情況,往往會要求1個月離職交接週期;如果勞動合同約定離職交接週期超過1個月,可以遵從勞動合同約定的週期;如果公司不需要交接週期,或者不需要那麼長的交接週期,可以和個人預定少於1個月的任何時間段。另一種情況是公司發起,一般公司需要給個人留足一個月通知期;如果公司快速裁員,要宣佈當日就中止勞動合同,則需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可見,不管是個人要離開公司,還是公司要開掉個人,一般都需要一個月的等待期。離職證明,是終止公司和個人勞動合同的書面憑證。一般在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提供,市場上常見的操作形式一般是在最後工作日當天出具給員工,或者是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後的1-2周。後者常見於全國性的大的集團公司,由總部人力資源共享服務中心統一操作的情況,或者是由負責該公司社保公積金代操作業務的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定期處理。


離職證明的出具時間,並不是提出離職時間。


具體到這個案例情況,這次疫情是春節前發生,春節期間漸漸加重的,相應的各地,各公司用工通知一直隨著疫情變化在調整。先是全國統一的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然後是各地政府規定了地方復工通知,以阿里巴巴總部所在地浙江省為例,是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阿里巴巴公司的復工時間也是經過了幾次變更,初次延期時間是2月10日,再次延期是推遲一週以上,到2月17日正式復工,也並不是全員返回公司,只是分批次小規模復工。

就算是1月1日提出的離職,按一個月離職交接週期算,正常是在1月31日當天可以拿到離職證明。絕大多數HR對離職證明的打印和出具,都是放在最後需要交付的那一天才操作的,以免中間有變化或者變卦。1月31日及之後一段時間都是居家辦公狀態,對於出具合同,蓋章等線下操作事宜產生了客觀阻礙。並不是HR故意為之。


02

HR在自己家發離職證明的快遞意味著什麼樣的代價?


阿里是家全國佈局的大型公司,各個產品事業部,動輒幾千上萬人的規模。就市面上對阿里的瞭解,他們採用的是三支柱模式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三支柱模式就是把人力資源一分為三,分別是BP(業務合作伙伴), COE(專家), SSC(共享服務中心)。人員的入離職是由SSC人員來完成的。


我曾經經歷過一家互聯網公司,過千人的規模,有段時間離職辦理集中到一個SSC同事處,那位同事幾乎每天中午都無法按時吃飯,晚上不能按時下班。作為離職員工,辦理離職時間大概是進公司以後最輕鬆的時候,但對於負責辦理手續的HR,則意味著N個工作小時數的疊加。調取信息,填寫離職證明,簽字,確認,蓋章,核對相關資料,填報公司相關係統,註銷帳號,關閉權限通知等,一系列操作下來,往往要花上1個小時甚至更多。在互聯網公司,人員的流動率之大,不做HR的人可能不敏感。我曾經一個HR同行和我表達他們公司的員工流動率很低,因為只有30%,而一些公司可能會有50%以上。入職公司三個月就是老員工,1年就是元老,這數據可以估量出HR的各種工作量吧。


幫你處理離職手續的HR,可能他對口服務的同事有幾百上千之多,每日需要出具的離職證明可能是一位數兩位數不等。按一個月時間來計算,可能需要出具的證明會達到三位數。


就算只有100人好了,在家零星發快遞,順豐的起步價上海地區是12塊,那麼100人的總價就是1200。疫情期間還堅持收發快遞的快遞公司,點名表揚一下順豐。從我個人前幾天淘寶購物和賣家溝通的情況看,特殊時期,發快遞是要加價的。那麼可能1000多或者幾千多的費用,前員工作為個體不願意承擔,HR個體為什麼就得願意承擔呢?


作為一線的HR人員,級別不會太高,薪資也不會太高。大的概率猜測,想讓HR自己承擔費用寄快遞的前員工,薪資是高於這個對接的HR的呢。


這個案例還有提到讓公司報銷的方案。這個屬於公司制度,不是個人說了算,得看公司政策。如果政策沒有,客觀有需要,那是要向上提建議,做爭取的。按公司流程上報,開會討論合理性,確認下發,一系列操作下來,可能也就到了復工時間了。其實意義不大。如果在意態度,那麼執行層的HR在提報建議時,行為就已經顯示了他的態度。


我還想到了一點眼下最敏感的問題,防止傳染的安全性問題。如果不是採購生活必需品,建議和外界能不接觸就不要接觸了。如果HR肯個人出錢寄快遞,可能也應該願意每天及時發快遞,每天發快遞就意味著每天接觸一次快遞小哥,現在小區封閉式管理,發快遞得去小區門口。這將大大增加個人接觸感染的風險。


“被公司辭退1個月了,離職證明HR還不給我,她不是極品嗎?”


03

離職證明誰開?


公司HR很多,離職證明誰開?是HR裡面負責員工關係的SSC人員開。

所以不能因為沒有拿到SSC的離職證明,責怪公司其他HR和行政。

假如公司只有一個HR同時兼行政,那麼行政也是副工作,主工作還是人事。


04

離職證明有什麼用以及沒有離職證明怎麼辦入職?

離職證明最大的作用是滿足下家提交入職資料的需要,證明自己已經和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下家公司不用擔心存在雙重用工風險。

書面離職證明和線上的社保公積金退出辦理,可以不同步。


如果辦理入職,卡在缺離職證明材料上怎麼辦?

  • 個人書面承諾,已和上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不存在勞動爭議,如因此信息失實而被解僱,後果個人承擔。
  • 先辦理其他入職手續,在一個月內予以補交。
  • 如公司暫時無法提供紙質離職證明,可以提供電子檔,也可以採信。


在這種只是臨時不能出具紙質離職證明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其他替代性辦法。這樣就不會只是被一張離職證明拖著沒法辦理入職。

假如暫時沒下家,那麼更不用著急了,等復工之後,HR就能把離職文件快遞出去。


05

離職證明事情有什麼更好的處理方式嗎?


企業是有義務給員工出具離職證明的,這點毋容置疑。但是在出具的時間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有一個相關工作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此次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因為拿不到離職證明,擔心影響下家公司入職,可以分別跟上下家負責離職和入職手續辦理的HR做溝通協調。以解決問題為目的。


對上家HR:

可以諮詢HR怎樣可以現在就出具離職證明的方法,而不是指責對方為什麼不肯自己出錢或者事後找公司報銷寄快遞。

告知HR自己著急想早點拿到離職證明的原因,尋求理解和幫助。


對下家HR:

告知自己因疫情暫時拿不到離職證明,承諾什麼時候或者什麼情況下能補交。

提供和上家HR的對話截圖,證明問題反饋的真實性。

尋求下家HR對此情況的建議和幫助。


如果覺得溝通太多太費精力,那也可以自己承擔快遞費用,省心省事。


最後想說的是,不管怎麼說,都不要罵人,如果自己不是很佔理,在網上公開罵人可能會給自己添堵。本來只是想發洩下不開心的情緒,要是填堵了更不舒服了不是。

“被公司辭退1個月了,離職證明HR還不給我,她不是極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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