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最高院觀點:無律師證的人能否以公司法律顧問身份代理參加訴訟?

問:民事訴訟中,一些沒有律師資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代理公司參加訴訟。

答: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其中,沒有律師資格,也不持有基層法律工作者證書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參加民事訴訟,關鍵是看其是否屬於該公司的工作人員。

不少公司設有法律部(法務部)或者任命了專職的法務工作人員,這些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自然人如果代理公司參加訴訟,只要該公司出具了委託代理手續,即可以以該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成為訴訟代理人。

如果在訴訟中,對方當事人對以公司法律顧問名義代理公司參加民事訴訟的委託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異議,則作為被代理人的公司應當提供該法律顧問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社保關係證明,以證實其屬於該公司的工作人員。

因此,與公司沒有勞動關係的“法律顧問”,因不屬於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僅持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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