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致周宁县美容美发业经营单位告知书

周宁县美容美发业经营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动周宁县美容美发业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经营活动,根据《周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第15号)要求,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现将恢复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预防控制措施

1.理发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营业前打开门窗,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来进行充分的通风,有条件的开启排风扇加强室内空气流动。

2.保持环境清洁

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顾客理(剪)发后落在座椅、地面的头发应一客一清扫,统一收集到塑料袋内,并扎紧袋口。

3.提供消杀物品供顾客使用

在洗手处要为顾(宾)客提供洗手液,并保证水龙头等设施正常使用。

有洗手间的应保持清洁和干爽,对接触较多的公用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

4.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提供给顾(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用(换)一消毒。

例如:剪刀、梳子、推子等,理(剪)发工具应一客一用一消毒。毛巾、围布等公共用品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5.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

加强员工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员工下班后尽量不要参加私人聚会聚餐等。建立员工每日健康监测制度,进行体温监测登记。若员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时,不得带病上班,应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及时到定点医院就医。

6.工作人员注意卫生健康

工作人员在为顾(宾)客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并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工作服保持清洁卫生。

7.疫情防控期间应建立顾客预约制度

顾客到店当天应提前电话了解顾客健康状况,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顾客应提示更改预约时间。未预约临时到店的顾客,应登记姓名、联系电话,告知大致的等候时间,做好顾客的解释工作,取得顾客的理解及配合。

8.避免人员聚集

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避免人员聚集。

9.拒绝不做防护措施顾客进店

对不佩戴口罩的顾客应进行劝阻,遇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顾客可拒绝其入店。

10.店内美发座位要有一定间隔

店内每个美发座位服务面积不宜小于2.5平方米,座椅间距不宜小于1.5米,店内应设有流动水洗发设备。

11.顾客到店一定要戴口罩

要求顾客在进店后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必要不摘除。

12.工作人员一定要戴口罩

工作人员在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全程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与顾客聊天。

二、日常清洁及预防性消毒

环境及物品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应避免过度消毒,受到污染时随时进行清洁消毒。消毒方法如下;

1、物体表面:对台面、门把手、电话机、开关、热水壶把手、洗手盆、坐便器等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 mg/L~500 mg/L)擦拭,作用30min,再用清水擦净。

2、地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 mg/L~500 mg/L)用拖布湿式拖拭,作用30min,再用清水洗净。

3、毛巾:热力消毒,蒸煮或热力消毒柜消毒。理发工具用75%乙醇消毒液喷涂。

三、常见消毒剂及配制使用

(一)有效氯浓度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

1.84消毒液(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水为1:100比例稀释;

2.消毒粉(有效氯含量12-13%,20克/包):1包消毒粉加4.8升水;

3.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480mg/片-580mg/片):1片溶于1升水。

(二)75%乙醇消毒液:直接使用。

(三)其他消毒剂按产品标签标识以杀灭肠道致病菌的浓度进行配制和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含氯消毒剂有皮肤黏膜刺激性,配置和使用时建议佩戴口罩和手套,儿童请勿触碰。

(二)乙醇消毒液使用应远离火源。

周宁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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