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疫情防控特殊時期,辦理涉企案件儘可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

疫情防控特殊時期,辦理涉企案件儘可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2月26日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檢察機關辦理涉企案件凡是符合條件的都儘可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疫情防控特殊時期,辦理涉企案件儘可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月26日上午,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陳國慶介紹,檢察機關主要立足檢察職能,依法履行批捕、起訴和訴訟監督的職責,為復工復產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在辦理涉企業的案件中,對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涉案財物,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凍結。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認罪悔罪,沒有太大社會危害性的經營者,一般依法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對於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在押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羈押當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儘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處理。對疫情防控相關的公益訴訟案件,涉及到口罩、防護服等重要醫療防護物資產品生產經營者的,準確把握法律監督和支持復工復產並重的原則,積極延伸辦案職能。

陳國慶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對於涉嫌犯罪的企業經營者和員工自願認罪、真誠悔罪、積極賠償,並且取得諒解、達成和解、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檢察機關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輕緩的量刑建議。凡是符合條件的都儘可能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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