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廣東省司法廳發文:行政執法中不得使用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

羊城晚報訊 記者薛江華、通訊員文芳芳報道:記者從廣東省司法廳獲悉,為進一步推進司法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工作,廣東省司法廳日前印發《廣東省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規範用語指引(試行)》(以下簡稱為《指引》),規定執法工作中不得使用輕蔑、歧視、侮辱、誘導、欺騙、恐嚇、威脅性語言;禁止講髒話、辱罵當事人等。

《指引》提出,司法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做到用語文明規範、表達通俗準確、態度和藹、禮貌待人,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在實施執法時執法人員原則上使用普通話,也可以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使用容易溝通的語言,必要時可邀請翻譯到場協助。

《指引》明確行政執法文明用語基本要求,規定實施執法工作中不得使用輕蔑、歧視、侮辱、誘導、欺騙、恐嚇、威脅性語言;禁止講髒話、辱罵當事人等。

《指引》還具體列出11句常見文明用語及13句執法忌語。針對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不同的執法行為及每一個環節,《指引》都一一作了相應規定:行政許可的執法過程包括收取申請、材料處理、確認送達地址、確認電子送達等5種常用語境的規範用語,行政檢查的執法過程包括亮明身份、告知權利及義務、要求提供材料、要求籤字確認、送達、檢查結果通報等11種常用語境的規範用語,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包括亮明身份、告知權利義務、送達、勸告穩定情緒等11種常用語境下的規範用語,對於司法行政機關規範執法行為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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