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個人轉讓多餘自用口罩,屬於勞動防護用品,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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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管你賣什麼,如果沒有營業執照,都涉嫌違法。

法律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瞭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複製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

個其次,即使有營業執照,醫用防護口罩為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醫用防護口罩還需要備案。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一類是風險程度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第三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採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3年05月1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產品分類問題的通知》,“經研究,自2003年5月15日起將醫用一次性防護服、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手術口罩劃為第二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上述產品進行註冊時,除臨床試驗予以免除外,其餘均須符合第二類醫療器械的註冊要求。”

可見,醫用防護口罩並不是普通的產品,而是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因此,國家規定,在從事此類產品的經營活動時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且需要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相關證明資料。

第三,除了需要有營業執照及備案外,如果存在以下行為也有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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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過高可能違反《價格法》將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相信大家最近應該看到很多這類的案例了。

1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北京市濟民康泰大藥房豐臺區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銷售價格的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藉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進價為200元/盒的口罩(十隻裝),大幅提價到850元/盒對外銷售,而同時期該款口罩網絡售價為143元/盒。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豐臺區市場監管局已向該藥店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對其作出罰款300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這樣的特殊時期裡,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的安全是我們對抗疫情的最高目標,這不但是國家和政府的工作,也應該是我們每一位普通公民的重要使命。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您也可以肩負起這樣的責任,科學理性地對待疫情,如果發現朋友圈有違法銷售口罩的行為,請及時向有關機關舉報。讓我們一起努力,為保障預防、控制疫情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治疫情防治期間的違法犯罪活動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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