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3 嫖娼不付錢,小姐告強姦:究竟是民事違約,還是刑事強姦?

帥哥嫖娼不付款,靚妹報警被強姦,構成強姦罪嗎?

01 嫖娼不付錢,小姐告強姦

【案情介紹】

出差在外,酒足飯飽後,黃英俊獨自一人閒著無聊,就想洗澡休息一下,於是就找到一個天上人間洗浴會所,走了進去。

汗蒸了一會,黃英俊便到二樓大廳休息。

嫖娼不付錢,小姐告強姦:究竟是民事違約,還是刑事強姦?

不一會,一位衣著暴露的女子劉美麗來到黃英俊跟前,問:"帥哥,要不要按摩呀?"黃英俊在江湖上行走多年,對於這一套輕車熟路,心會意領之下,就跟隨劉美麗來到三樓一包間內。

劉美麗詢問黃英俊需要哪種服務套餐,黃英俊都沒有看價目表,張口就說:那就來個"超級大套餐"吧。根據他的多年經驗,這種套餐裡都包含性交易。

但是黃英俊一看價目表,倒吸一口涼氣,沒想到竟然這麼貴。

但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再加上也確實架不住劉美麗的誘惑,便欣然接受了服務,沒想到劉美麗看似羞澀,實則江湖老手,不到幾分鐘便完成了黃英俊的心願,黃英俊感覺這錢就像打水漂一樣,根本不值,就拒絕付款。

隨後,劉美麗報警告黃英俊強姦。(真實案例,經過改編)

02 自願性交易,會構成犯罪嗎?

賣淫嫖娼,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治安管理的範圍,每年各地公安機關都會站點打擊,一旦抓獲,輕則罰款,重則拘留。

但是交易時雙方自願,交易後一方拒不付款,女方聲稱自己被強姦,此時是否構成強姦罪呢?有沒有法律依據呢?

嫖娼不付錢,小姐告強姦:究竟是民事違約,還是刑事強姦?

這才是今天討論的關鍵問題。

我們先來看一看強姦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犯罪主體一般都是男子。不過如果女性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可見,強姦罪必須具有以下兩個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發生性關係時,女的是心不甘情不願的,甚至還有強烈反抗行為。

2、行為人必須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導致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進而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

嫖娼不付錢,小姐告強姦:究竟是民事違約,還是刑事強姦?

現在,我們回到案例中,劉美麗為什麼願意和陌生人黃英俊發生性行為,原因有且只有以一個——賺錢,在這個過程中,劉美麗付出的對價是性交易權,黃英俊付出的是金錢。

這就說明,他們二人之間是存在一個交易行為,也就是買賣。

只不過這種買賣行為,在我們國家不合法,不被法律保護而已。

就像毒品交易一樣。

交易後,黃英俊拒絕付款的行為,屬於民事違約行為,如果買賣合法,應該可以訴至法院,追究黃英俊的違約責任,要求支付尾款,同時賠償違約金。

但是現在交易違法,本身就不收法律保護,也就是劉美麗獲取對價的權利,是不合法的,當然也就無法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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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不能按民事糾紛解決,是不是就可以上升至刑事案件呢?

答案是,不能,更不能。

因為強姦罪的前提之一,就是性行為發生時,女方必須不自願,違背了婦女的意志,而具體到本案中,發生性行為時,劉美麗是完全自願的,而且是主動邀請黃英俊的,哪裡來的不自願呢?

既然劉美麗發生性行為是自願的,那就失去了強姦罪的最關鍵前提條件,也就不可能構成強姦罪。

何況,在此過程中,黃英俊並沒有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更沒有造成劉美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案發場所是劉美麗工作的場所,黃英俊在這裡人生地不熟,只要劉美麗大聲喊上一嗓子,會所工作人員隨時都能趕到現場。

所以,強姦罪的第二條必備條件也同樣缺乏。

結論很簡單:不存在強姦罪。

03 野花雖然好,採了會惹禍

現實中,不僅有大量存在這種違法地下交易,其實還有更多利用美色的詐騙行為,甚至最終會導致一些人鋃鐺入獄。

幾年前,曾辦理過這麼一起案件——

一個幹工程的外地包工頭,在KTV認識一個公主,兩人經常聯繫,也曾多次開房。

某一天,包工頭從外地回來,晚上就和公主聯繫,問她在哪裡,公主就給發了一個賓館的定位,還讓包工頭幫她帶點燒烤啤酒什麼的,準備在賓館裡吃。

包工頭準時到了賓館,吃喝結束,按照常理該發生的都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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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這時,奇怪的事情發生了。

突然有人砸門,外面有人說,自己老婆在這房間裡。

門一開,進來好幾個彪形大漢,就問包工頭想咋解決這個事。

包工頭行走江湖多年,心裡明鏡似的——遇到"仙人跳"了。

所謂"仙人跳", 是指一種利用獵豔心理給人設計圈套,騙人錢財的行為。粵語俗稱"捉黃腳雞"(此名稱常見於港澳地區)。

一般是以從事淫穢活動為由頭,一些男人的某種獵豔心理,兩人到某處,準備做些見不得人的勾當的事情,這時候,這個女的男性同夥,突然出現在眼前,為了不讓事情張揚出去,或為了自保,男的一般會把身上的錢給這對同夥。

包工頭當時身上確實沒錢,無奈之下,女方同夥只得報警。

最後,這個包工頭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緩期四年執行。法官當時都說,確實知道包工頭是冤枉的,但是實在沒辦法判無罪。

所以說,野花雖然好,採了會惹禍,潔身自好才最好。

畢竟,小心才能駛得萬年船。

您說呢?

有什麼不同看法,歡迎在下方留言,溝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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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請你幫個忙——

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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