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企業在疫情這段時間到底該不該讓員工帶薪?

雪妮1314


樓主你好,企業在疫情,這段時間到底該不該讓員工帶薪呢?這個問題實際上已經探討過很多次,在疫情這段期間只要是企業單位,沒有跟自己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都應該正常的發放生活費的待遇。當然這個生活費比起這個員工的全額工資來確實還是要少了不少,因為員工的全額工資可能是在三四千塊錢甚至是四五千塊錢甚至更高的水平,但是我們不需要按照全額工資來發放。

因為勞動合同關係沒有解除,所以說作為工作單位來講,就應該按照工作單位完全放假的形式來進行發放相應的待遇。那麼也就是說,正常的需要繳納社保,在繳納社保完成以後,那麼還會給自己的員工發放相應的生活費,那麼這個生活費可以發放1000塊錢左右也是可以的。

當然這個標準呢是要企業單位自行來制定,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個生活費呢,如果說是不在崗的話,不能夠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標準也就是每人每月大概是幾百塊錢左右,如果說是在崗的話,當然是不能夠低於這個最低工資標準,什麼叫做在崗的定義呢,就是說你在家裡線上辦公,那麼也被認定為在崗,所以說這種情況下就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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