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獵期打野生動物 非法狩獵被判刑

日前,射洪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使用高壓氣槍打野生動物案,被告人楊某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楊某駕駛小車攜帶氣槍外出捕獵,從鹽亭縣“石道場”返回至射洪市仁和鎮五顯嘴村5組時,發現公路邊的田裡有小鸊鷉(俗稱水雞子、覓雞子,系野生動物),便停下小車,使用氣槍獵捕小鸊鷉。被告人楊某在開槍射擊時誤將正在田裡務農的王某某(男,83歲)擊中,致其受傷。當日17時許,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仁和鎮五顯嘴村5組附近將被告人楊某擋獲。

禁獵期打野生動物 非法狩獵被判刑


經鑑定,王某某之損傷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楊某所使用的氣槍屬於槍支並有致傷力,其發射彈丸的動力類型為高壓氣體。

案發後槍支已被收繳,被告人楊某賠償王某各項經濟損失並取得其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楊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禁獵期打野生動物 非法狩獵被判刑


法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川省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每年十月為四川省野生動物宣傳月;每年四月的第一週為四川省愛鳥周;每年三、四、五、六、七月為全省禁獵期,但經國家批准的狩獵場除外。

在此,法官奉勸各位勿濫捕亂獵,亂食野生動物,共同保護、善待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共建美好生活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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