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處理涉疫情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原則

上海高院:處理涉疫情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原則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結束,可以預料的是,由於疫情導致的合同糾紛也將增多。今天,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第二版涉疫情法律問答,對於因疫情影響的合同糾紛處理原則進行了明晰,並指導下級各法院遵照審理。

上海高院發佈的問答中,對於處理涉及新冠疫情肺炎的合同糾紛案件,注重把握四個方面的原則:

堅持利益衡平原則

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積極引導當事人秉持調解協商、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等原則,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堅持合同嚴守原則,鼓勵合同按約正常履行

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應鼓勵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於合同能夠履行而拒絕履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於確因疫情影響,合同不能按約履行的,應考慮引導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採取替代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等方式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替代履行不能或者延遲履行將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應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

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審慎處理合同解除問題

對於因疫情影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對當事人實際影響的時間、程度等因素,公平處理。

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原則

對於非金錢債務構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可抗力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結合案件情況,按照原因與責任相適應原則,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對於金錢債務發生履行障礙的,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責雖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響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可以參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需要注意的是,有關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程序較為嚴格,在司法實踐中須審慎把握。

律師解讀

從上述四項原則可以看出,法院在處理涉疫情合同糾紛時,首先從維護交易出發,

支持合同繼續履行。然後從公平原則出發,合理分攤合同各方所受損失。對此,律師提出以下建議:

1.在訴訟中慎重提出合同解除的訴求。解除合同可以作為策略性訴求而非目的性訴求。

2.受疫情影響應及時通知對方。按照法律規定,若未及時通知對方導致損失擴大,應由未履行告知義務一方承擔損失。

3.當事人應妥善收集和保存證據。對於第2項裡的通知義務,當事人應保留及時通知到達對方的證據。當事人還應保留因疫情造成損失的證據。

4.對於合同對方在疫情期間以不可抗力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注意當事人有三個月的異議期,且應向法院起訴才視為有效異議。若超過三個月再向法院起訴,法院將不予受理。

參照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合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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