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一個人在問,現在疫情了,法律上能不能這樣、那樣。比如有人就在問疫情可不可以作為申請經濟性裁員的理由。
當然不行。
經濟性裁員,是一個法律上特定的詞語,和普通裁員不一樣的。
經濟性裁員,可以減少企業在裁員方面的困難和成本,主要包括:
1、經濟性裁員,除開一些特殊人群外,即使員工無過錯的,企業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上面解除勞動合同後,因為不是違法解除,所以沒有在違法解除的情況下雙倍補償的可能性。
疫情發生至今,為什麼不能以疫情為由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經濟性裁員呢?原因在於這項規定是全國人大制訂的法律中的內容,要修改或補充,只有全國人大有這個權力。而要全國人大對這麼高級別的法律進行修改,那不是小事,不可能短期內完成。而且,目前來看,這方面也沒有必要。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要申請經濟性裁員,仍然要符合以下條件: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當然,如果疫情致使企業破產進行重整的,或者導致企業產生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者致使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那麼,可以直接以這些理由進行申請。但是,唯獨不能直接以疫情為直接理由。
其實再擴展一下,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修改或解釋原有法律法規的,雖然疫情存在,但是所有的行為仍然適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過去一樣,法律方面不要想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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