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會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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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刑事責任,不會被判處刑罰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1、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

  • 犯罪行為人“正在拿刀殺人”,即正在實施犯罪行為,見義勇為者此時用棍子打擊犯罪行為人屬於“為了使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 犯罪行為人的“殺人行為”屬於《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第三款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綜上,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人打死”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雖然造成犯罪行為人死亡的結果,但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本案中:

  • 見義勇為者將侵權行為人打死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權責任法》中的正當防衛。
  • 由於當時侵權行為人正在實施殺人行為,因此見義勇為者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導致侵權行為人死亡的,並未超過必要限度。

綜上,見義勇為者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見義勇為者受到損害的,享有賠償與補償請求權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參考案例:

1、江蘇 於海明正當防衛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2、福建 趙宇見義勇為案


浮雲流水s


要看行兇者有沒有背景。如果有背景見義勇為者肯定有罪。如果沒背景肯定無罪。


龔立煌


我覺得中國是權力社會,現在向法制社會轉,公有公的理,婆有婆的理。法院要權衡雙方的利益,不是那麼絕對的!還要看媒體的力量,還要看自衛者的堅持,自衛者認慫就給你些責任,警察法院也不是鐵板一塊,看你是不是本地人,老百姓還是少惹事為妙,你不是法制專家。但是遇到壞人殺人,我們要不就跑,要不就拚命弄死他,大不了住幾天。


白龍鳳龍


別說用木棍,就是用拳頭、用牙齒……不論用什麼,你必須證明,證明不打死犯罪嫌疑人不能阻止他繼續危害他人和你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能證明,你就是正當防衛,屬於見義勇為,無罪。

所謂“以事實為依據”,實際上就是證據,有證據證明、證據不足以證明和無證據證明,文字只有稍微的不同,內容卻有極大差別。

剝奪他人生命畢竟是極為嚴重的行為,不能隨便認定,否則將會嚴重危及所有人的生命安全。

犯罪嫌疑人持刀對他人實施暴力行為,這當然是嚴重威脅他人安全的,但如果只是威脅恐嚇,沒有實際實施,你卻不管不顧亂棍打死,這還叫見義勇為嗎?

如果你已經打倒對方,使對方失去繼續實施犯罪的能力,可因為你情緒激動,繼續連續擊打,直至對方死亡,這能沒有責任嗎?

如果搏鬥過程中,你被刺受傷,於是懷恨在心,哪怕對方已經放棄犯罪或受傷倒地,依然不停止進攻,直至死亡,這又是什麼行為呢?

生活中的情況千變萬化,還是那句話,你能不能用證據證明。雖然在犯罪行為實施時,見義勇為者沒有時間精力去考慮證據的蒐集問題,可畢竟有人因為你失去了生命。哪怕對方的確是罪犯,的確罪大惡極,剝奪他的生命的權力,也只有法庭審判中的法官才能做出。其他任何人一旦也剝奪了他人的生命,要麼是法律賦予你合法的職權(警察、軍人的職務行為),要麼你就必須證明自己,是在實施法律賦予的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權不受侵害的權利。

看起來這對見義勇為者是不公平的,但這其實是可能阻止另一次犯罪的發生,是在保護所有人的安全。

所謂“以人為本”,哪怕是一名罪犯,首先也要承認他是一個人,是人就必須賦予他人的基本權力,並且保障他的人權不輕易受到侵犯。


何處是家鄉


會的。見義勇為的人都是有血性的人,路見不平就會奮不顧身衝上去,可最後的結果誰也無法料到。岀手輕不起作用,岀手重難免造成後果,後果的輕重更無法把握,不是救人成功便是自身受傷或失去生命。法院是按律條判刑,當時混亂激烈的場景到時候誰能說得清楚,誰又能很有分寸地對付行兇者?


用戶401683169485


此問題只有法官來回。只有它們知道結果。可以黑白不分,。


用戶2562792407505


不好說。人民感激你,如果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人民為你請願。至少,你在人民心中,有一座豐碑。正義者,在救人之際是不考慮後果的。


山人天相


遇到這樣的事要先請教律師和警察然後再做決定,有單位的也要上報領導。


豆76544141


變量太多,決定判決的往往不是真相。而是第一,是否輿論曝光,現在看很多案例都是輿論有怎麼說,執法者才會去做。第二如果沒有輿論做導向,沒有水軍。那麼,看你社會地位。公職人員和工人,農民。是不一樣的。


熊十三香


除了報警,然後有多遠就躲多遠,因為多管閒事的法律後果是你承受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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