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注意,以下三種“通姦行為”構成犯罪,要坐牢

通姦,是一種非常古老的性冒險遊戲了。男女雙方通過挑戰人倫道德、國家律法來體驗這種非比尋常的精神刺激和肉體愉悅。中國歷史上,從有文字記載開始,通姦就就一直都是被各朝各代的法律所禁止的。通姦者會被施以最殘酷的刑罰,但是依然阻止不了男男女女們在刀尖上跳舞,幾乎歷朝歷代的書籍都有涉及通姦的各種故事。

「通姦罪」注意,以下三種“通姦行為”構成犯罪,要坐牢

文章和姚笛

通姦歷來是重罪,每個朝代都有相應的法律來進行懲罰,處罰可謂五花八門。

例如戰國時期,在《尚書》就有記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這樣的刑法對於男人來說簡直生不如死,不可謂不重。

秦朝,法律規定“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如果丈夫和別人通姦的,殺了他也是合法的。

明朝,法律規定“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對通姦的婦女沒丈夫的打八十杖,有丈夫的打九十杖,婦女行刑時還要脫掉衣服。

此外,除了各朝各代的法律之外,私底下對“通姦者”的私刑也是十分嚴厲的。“浸豬籠”,“夾手指”,“騎木驢”等等,不但要把通姦者處以極刑,還要讓她們顏面盡失。

「通姦罪」注意,以下三種“通姦行為”構成犯罪,要坐牢

那麼,通姦行為在我國是否構成犯罪呢?現在還存在通姦罪嗎?

目前,世界上還有部分國家和地區還有通姦罪這一罪名,例如臺灣地區至今還有相關罪名的存在。我國目前的刑法是沒有通姦罪的,對通姦行為也不做犯罪打擊。當初新中國成立之後,在制定刑法的時候,各個代表經過激烈的討論,最終通姦行為沒有被當做犯罪,僅僅只能做道德上的譴責。但是,至今仍有人大代表呼籲將通姦罪入刑。

雖然通俗意義上的通姦罪在刑法上是沒有的,但是仍然有三種“通姦行為”在刑法中規定是構成犯罪的。

第一種“破壞軍婚罪”。

軍人長期在外保家衛國,與妻子兒女長年不能見面,為國家奉獻青春和汗水,不能讓軍人在外流汗,回家流淚,因此國家立法保護軍人的家庭,讓他們可以安心執行任務。

如果明知道對方是軍人的配偶的,還和她同居或者結婚的,是構成破壞軍婚罪的,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然,破壞軍婚罪中我所說的“通姦行為”並不是指偶爾的偷情,一夜情等,而是需要與軍人配偶形成一個長期穩定的“通姦狀態”,即要一起共同生活的,才構成本罪。

本人認為,刑法應該再嚴格一點,不僅僅是與軍人配偶同居的要打擊,如果明知是軍人配偶仍與之偷情的,也應當作為犯罪打擊,這樣,才能真正的讓戰士們在外安心的保家衛國。當然,作為軍嫂,在結婚的那一刻,也要明白自己也承擔著比普通人更多的責任和義務,一定要潔身自好,對得起丈夫。

「通姦罪」注意,以下三種“通姦行為”構成犯罪,要坐牢

軍人和軍嫂

第二種“與幼女通姦構成強姦罪“”

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通姦”的,構成強姦罪。因為未滿14週歲的幼女心智還未成熟,對兩性方面的認知也不是很瞭解,很容易被邪惡的“怪蜀黍”誘騙,與之發生性關係。因此,為了打擊這種摧殘兒童的行為,國家立法規定,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不管其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

「通姦罪」注意,以下三種“通姦行為”構成犯罪,要坐牢

兒童

第三種"重婚罪”

可以構成重婚罪的“通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理解,前提條件必須是要與之結婚。此外,雖然我國現在的法律對事實婚姻已經不認可了,但是刑事上的重婚罪仍然把事實婚姻當做是一種結婚,因此,“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的,仍然是成立重婚罪的。



「通姦罪」注意,以下三種“通姦行為”構成犯罪,要坐牢

潘金蓮,影視劇

北方民間一直流傳一句話,“好吃不過餃子,好玩不過嫂子”,這句話的流傳正體現出這種突破道德禁忌的慾望對人們的吸引。但是請記住,心裡有多麼邪惡的想法都不犯罪,請一定要恪守本心,不要去突破底線做出錯誤的事情,更不要去與上述三種人“通姦”,否則,迎接你的不僅僅是道德的譴責,更是法律的嚴懲。

大家對通姦行為怎麼看?是一種性自由,還是一種可恥的行為?此外,某人大代表呼籲通姦入刑,你是否支持?歡迎點贊,留言發表你的看法。

通姦應不應該入刑? (單選)
0人
0%
應該,這是傷風敗俗的
0人
0%
不應該,是性自由
<button>投票/<button>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