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租的“女朋友”過年回家結果被隔離,租金咋算?

5檢察日報正義網推出互聯網疫情防控法律諮詢平臺——法律答“疫”,為群眾提供公益性疫情防控法律諮詢服務,第一時間解決群眾的法律需求,同時也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

和租的“女朋友”過年回家結果被隔離,租金咋算?


思辰

我租了個女朋友回家過年,碰上疫情,我們都被困在了老家,每天吃穿供著她,我本來只租了7天,她現在問我要半個月租金,我可以不付嗎?

檢察日報正義網法律答“疫”平臺

(點擊↑)專業解答

和租的“女朋友”過年回家結果被隔離,租金咋算?


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趙威:您租女友回家過年的行為,儘管主觀意願並無惡意,是“善意的謊言”,但仍掩蓋不了欺騙父母及親友的動機,本身就不誠實,有違公序良俗。租賃合同租賃是物而不是人,人是不能作為租賃物的。因此,您租女友屬無效合同,約定的租金給付內容不受法律保護。至於是否繼續支付租金,看您個人意願。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問題,協商不了可以通過法院走法律程序解決。(相關法條附後供您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商洛駐商州監獄檢察室主任殷少軍:

網友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租女朋友回家過年”是近幾年出現的社會現象,在法律層面是一個嶄新的問題。為了解答您的問題,我在網上進行了檢索,發現了這樣幾個現象:一是《人民法院文書裁判網》沒有任何裁判案例,各級人民法院網站也沒有相關案件報道;二是學者對此有不少探討,大部分認為租女朋友合同標的為“人身”,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而合同無效,少數學者認為可將合同視為勞務合同並不必然無效;三是很多網友在線提出與您相同或相似的問題,律師和熱心網友回答五花八門,讓網友一頭霧水。基於這些情況,我認為,對於廣大網民來說,特別是在當下防控疫情期間,這是一個很有必要探討的問題。我認為:

首先,租友協議是無名合同,是新時代的產物。無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對稱。法律上沒有賦予其一定名稱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於人類的經濟活動的複雜性,難以在有關法律上對可能發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對於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則上不違背國家立法精神,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也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無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糾紛,可參照與該合同最為類似或基本類似的有名合同規定處理。如果沒有類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參考,可根據關於合同的一般規定和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正是因為是無名合同,所以導致司法機關鮮有判例。

其次,租友協議並不一定違背公序良俗,導致合同無效。有人認為,“人身”不能作為合同標的,否則便是違背公序良俗,這是很武斷的,比如人身保險合同、遺體/器官捐獻合同等,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社會的一般道德,都是符合公序良俗的。依據我國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則的要求,任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當事人對與合同有關的一切事項都有選擇和決定的自由,故當事人選擇訂立租友協議是成立的。那麼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我們知道,子女是父母的心頭肉,子女的婚姻問題始終是父母心中的一件大事。父母看到子女耽擱了婚姻大事,心如火燎,有的甚至急出了病。俗話說,百善孝為先,為了能讓父母高興,為了能讓父母放心,這是子女租 “戀人”回家過年的根本目的,因此,租“戀人”的行為不僅不是違反社會公德,而恰恰是維繫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孝”的具體表現。試想一下,一個不孝之子會租“戀人”讓父母開心嗎?當然惡意的以租女友為名,趁機實施違法犯罪是違法的,合同肯定無效。綜上所述,租友協議並不一定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導致合同無效。

第三,從法律特徵上看,租友協議本質上屬於僱傭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僱傭關係,是指僱員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關係。如某男租某女回家過年,某女為假裝是其女友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只不過這種勞動是以表演的形式體現,就好像群眾演員,在劇中扮演一個角色就能得到一定的酬勞,事後某男依約支付給一定的報酬。二人之間就是一種特殊的僱傭關係,即某男是僱主,某女是僱員,這裡所指的僱傭關係是狹義的僱傭關係,是指沒有納入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僱傭關係,不包括在勞動法所指的勞動關係。對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受害人可對僱主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第四,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履行租友協議可以不履行或協商少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均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於新冠肺炎已被國家確定為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公民個人及企事業單位均不能預見疫情何時發生,何時結束,並不能預見政府將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故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通過以上分析,我的意見是:目前您應該和她協商,可以解除協議請她離開家裡,也可以協商後面超出時間不付或少付“租金”。當然,當前情況下,她能不能走得了要根據當地防控疫情工作規定辦理,如果對方需要繼續住在您家裡,您還可以和她簽訂租房協議,收取房租直至安全離開。最後,我還要提醒您的是,雖然我主張租友協議是有效的,但我並不提倡這麼做,租友是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下的新生事物,目前尚未出臺相應的法律及行政法規,但在租友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又是不容忽視的,帶一個陌生人回家,對自己和家庭來說,都是很大的隱患。身份證並不能保證一個人的人品,雙方簽訂的協議也並不能約束一個人的行為,萬一出現了人身財產的傷害,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祝您早日找到心儀的女朋友,來年擺脫這種不必要的尷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