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台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對一宗報復疫情防控舉報人的非法拘禁案的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訴,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檢察力量。
案情回顧
1月31日16時許,正值疫情防控的重要時期,犯罪嫌疑人鄺某罔顧禁令,在其經營的台山市白沙鎮井洞山莊聚集多人打麻將。白沙鎮某居委會治保主任朱某得知情況後報警,多名參賭人員被處理。
當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餘某、鄺某、陳某對朱某的舉報懷恨在心,遂到白沙鎮某養殖場內將被害人朱某強行挾持上車,帶至井洞山莊內,將被害人上衣脫光,再往其身上澆冷水、吹風扇,並對其進行毆打、侮辱。持續一個多小時後,才將被害人朱某放回。經鑑定,被害人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件辦理時間軸
2月14日
我院檢察官從公安機關處獲悉案情後,立即提前介入該案,對該案的性質認定、法律適用、證據收集提出了意見,引導公安機關蒐集、補強證據,並對公安機關的偵查進展全程跟進。
2月17日
台山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我院審查逮捕,經嚴格審查後,我院於當日對犯罪嫌疑人餘某、鄺某、陳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為了案件快速辦理,承辦檢察官在案件批捕後列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提綱》給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迅速補足證據移送我院審查起訴。
2月19日
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依法告知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並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2月20日
經審查,被告人餘某、鄺某、陳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毆打、侮辱等法定從重情節,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餘某、鄺某、陳某的刑事責任。
我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月20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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