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受理和执行国土非诉执行案件的规定有选择性

2018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但有些法院将2013年4月3日施行的适用于城市拆除违章建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适用于国土违建领域,不受理国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据笔者了解,法院不受理国土部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法院并非个例,即使是同一法院也是有的年份不受理,有的年份却受理;还有的法院区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金钱处罚与非金钱处罚的内容,对金钱处罚的内容依法受理并裁定执行,对非金钱行政处罚内容则“裁执分离”。

《行政强制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的具体实施执行主体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而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是由法院去实施执行还是行政机关实施是个选择性规定。其实,由于国土违建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度大,法院和国土部门都不愿意具体实施执行,比如限期拆除强制执行,就涉及环保、交通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部门,把握不好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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