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9年8月7日後上牌新能源汽車無補貼

  中新經緯客戶端2月21日電 深圳市發改委日前發佈《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提出,

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深圳市購置補貼。

深圳:2019年8月7日後上牌新能源汽車無補貼

  資料圖 中新經緯 攝

  《實施細則》規定,在深圳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依法註冊登記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臺後,另行制定公佈。

  《實施細則》提出,補貼標準方面,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購置財政補貼標準分3種情況執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中,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充電設施補貼方面,《實施細則》稱,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實施細則》明確,本細則適用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新能源車輛、完成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以及按專項計提回收處理資金的動力蓄電池。(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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