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之後,可以再延長嗎?

囡囡語錄


新員工到一個單位總是難免遇到試用一段時間的情況。試用是有一定期限的,用人單位不能濫用試用期。試用到期後,單位就要確定新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依法定程序作出處理。由於試用期的工資待遇相對較低,單位總是想多一點試用期時間,這當然對員工是不願接受的。那麼試用期期限屆滿後能不能再延長呢?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對試用期的規定還是需要了解一下的。

首先,試用期有利於勞資雙方互相瞭解。試用期作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最初的一段磨合期,通過這段工作時間,以使雙方有一個互相瞭解和適應的過程,用人單位和員工可以在經過熟悉和考察後作出各自最適合自己的選擇。即能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可以通過試用期進一步考察新員工的思想品德、身體健康、工作態度、實際工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等,判斷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崗位,為將來在工作中由於員工的自身原因給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能保護新員工利益,員工可以根據自己對單位瞭解的真實情況作出自己繼續在此工作的決斷,有利於建立較穩固的勞動關係。

其次,法律對試用期期限有明確規定。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還專門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再次,法律明確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現實生活中,少數用工單位會不合法的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可見,用人單位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的試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長。即使有雙方約定延長試用期的,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當然,用人單位對於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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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門裡門外


因為我國法律有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和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的試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長,否則,即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於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不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對簽訂的勞動合同增加附加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這個問題涉及試用期的中止和延長問題。

有些地區有試用期中止的規定:試用期內如果出現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中止試用期,復工後繼續計算。有這個規定的地方這樣做就是合法的。當然前提是雙方協商一致。

試用期的延長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有相關判例支持了試用期的延長。法律規定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根據勞動合同的時間決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或中止試用期都相當於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即使雙方約定、有合理理由延長,也不能超過六個月。

因此各地區的政策不同,要看你在什麼地方。


怡路同行2019


試用期之後一般都是不可以在延長試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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