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瀋陽:醫療衛生人員被恐嚇、侮辱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日前,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對醫療衛生人員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的實施意見》,

將保障措施由事後懲治延伸至事前防禦,為戰勝疫情貢獻“司法良方”,用法律手段為“最美逆行者”提供全方位司法保護。

話不多說,讓我們看一看,醫護人員遭遇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時該提交哪些證據、人身安全保護令都包含哪些內容……

申請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現實危險的情形。

如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醫療衛生人員的近親屬、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提供證據:

報警(出警)記錄、傷情照片、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微信短信等電子數據、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

申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審查時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以裁定方式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

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並立即開始執行;

正在從事傳染病醫療救治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提出的申請,應當立即作出並開始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

(一)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推搡、毆打等不法行為;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禁止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所在醫療衛生機構辦公區及其他區域;

(四)禁止被申請人實施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和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

執行環節: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不法侵害地的公安機關、申請人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被申請人所在單位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應當予以協助執行。

注:《實施意見》適用於瀋陽市兩級人民法院,不收取申請費。

記者 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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