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戰“疫”復工,青島企業可享受這31條稅費優惠

面對疫情,各部門出臺了不少措施推動企業復工復產,減稅是非常“實在”的一種。

日前,市財政局梳理並集成彙編了6大類31條新出臺的稅費優惠政策。

這些政策主要包括支持疫情防治機構、減輕企業及個人負擔、鼓勵支持社會捐贈、優化相關資格認定程序、進口物資免稅政策、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方面。

支持疫情防治機構主要政策

  • 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定點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魯財稅〔2020〕3號)
  • 對疾病控制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按規定免徵各項稅收;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魯財稅〔2020〕3號)

減輕相關企業及個人負擔主要政策

  •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型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魯財稅〔2020〕3號)
  • 生產銷售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藥品、醫療器械的企業,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過程中優先予以支持。(魯財稅〔2020〕3號)對符合條件的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及時、足額為其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稅。(青政辦發〔2020〕5號)
  • 企業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新藥研發活動,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魯財稅〔2020〕3號)
  • 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財政性資金,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魯財稅〔2020〕3號)
  •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對省政府、國務院部委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衛生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魯財稅〔2020〕3號)
  • 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 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魯財稅〔2020〕3號)
  • 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有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魯財稅〔2020〕3號)
  • 實施援企穩崗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有望恢復的企業,返還標準提高到上年度6個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青政辦發〔2020〕5號)
  • 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連續3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3個月以上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企業,其可按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間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青政辦發〔2020〕5號)

鼓勵支持捐贈主要政策

  •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 對於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進口物資,符合《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規定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魯財稅〔2020〕3號)

優化相關資格認定程序

  • 疫情防控期間,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可根據需要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聯合審核確認後,隨時公佈名單。(魯財稅〔2020〕3號、青財稅〔2020〕2號)
  • 疫情防控期間,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可以登錄“青島市社會組織智網平臺”(網址:http://120.221.95.8:8091)填報《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情況表》,青島市財政局、稅務局、民政局聯合審核確認後,隨時公佈名單。(青財稅〔2020〕4號)

進口物資免稅政策

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

  • 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物資範圍、免稅主體範圍等,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範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 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進口關稅
  • 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
  • 免稅進口物資可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 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並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徵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徵藥品註冊費。(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 免徵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 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後,我省居民接種時可免收預防接種服務費。(魯財稅〔2020〕3號)
  •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魯財稅〔2020〕3號)

青島金企通

小微企業融資信息一鍵抵達金融機構,

有融資需求,

上金企通平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