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和關係戶阻擾業委會成立,物業合同到期後拒交物業費可行嗎?

小斯基666


你提的問題我來解答:

物業服務合同也是合同,它同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約束和保護,在合同沒到期之前,你必須歷行"按時交納物業費的義務"。

即使合同到期,雖然沒有了法定交納物業費的義務,但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如果新的物業公司沒有接盤,老物業還在繼續服務,業主享受了服務,業主也應該按時交納物業費。不然物業公司隨時都會撤離,肯定影響廣大業主的居住生活和質量。

按時交納物業費與成立不成立業主委員會沒任何法律關係。

按時交納物業費與準備辭退物業公司沒任何法律關係。也與你說的所為物業與部分業主阻礙成立業委會沒有任何關係。

要想公道,打個顛倒。

網絡討論,収供參考。



美侯王666


我不是律師,但我是業主,也是小區業委會主任。

從你的敘述看,小區一直沒有成立業委會,這說明承接小區物業服務的還是前期物業服務公司,其是與開發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根據相關法規,前期物業合同到期的期限是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日期。業委會成立後,可以與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續簽合同,也可以另行選聘物業服務公司,也可以組織自行管理。

但是,相關法規也要求,小區召開業主大會,前期物業公司必須配合,如提供業主名單以方便籌備組人員聯繫核實業主身份等等,有的地方還規定,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經費,由開發商承擔或者籌集。

前期物業公司阻止成立業委會,那就是非法的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小區裡的業主必須明事理,講程序,搞團結,支持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題主提到的物業合同到期,這個應該是不成立的,因為業委會都沒有成立。但是,如果有明確的證據顯示物業公司阻止成立業委會,可以向房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反映,要求這些部門責成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配合支持召開業主大會。

但是,本人也要忠告各位:如果成立業主委員會就是以更換物業公司為目的,那麼這個指導思想就完全錯誤了。當然,並不是說不能更換物業公司,而是說成立的業委會要在對小區情況基本掌握,甚至充分掌握小區綜合情況的前提下,對物業公司不到位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並且要留下白紙黑字的相關通知、後續組織的檢查、考核、評定等,在期限內,物業公司還不整改的,就可以考慮解聘,另行選聘物業服務公司。這樣做,才顯得有理有據,也不會容易引起小區的混亂。

至於題主提到的是否可以拒交物業服務費,本人覺得也可以考慮這一方式,但是要動員小區裡的多數業主都採取這一辦法才行。如果僅是少數人拒交,那麼說明多數人對小區物業公司是不抗拒的,甚至對小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是有成見的,至少表明成立業委會的宣傳動員出現了偏差,沒有取得多數業主的認同。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召開業主大會,可能出來投票選舉的業主也難以通過半數,還是很難成立的。

這裡特別還要強調的是,拒交物業服務費並不等同於不交,待最後成立了業委會後,要統一共識,而且要補交。當然為了解決有些是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不到位的情況,補交的物業服務費可以由業委會代收。如果拒交物業服務費的後面不補交,那麼可以肯定地說,這個小區離混亂就不遠了,也讓很多業主認定,成立業委會就是為了耍賴不交物業服務費,是要搞亂小區秩序。發展到這種情況,那就非常難辦啦。


銳眼說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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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業委會和繳納物業費是兩回事。

1.物業阻撓業主設立業委會,可以向當地的居委會、街道辦投訴,進行調解。

2.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是服務合同關係,合同到期後,物業公司在沒有續簽的情況下自行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除非合同約定到期後,物業提供了服務,業主無需繳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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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眾法律維權


成立業委會難,比登天還難!房奴們是物業鏈之外的,你只有出錢的份。房奴們抵制物業的唯一辦法就是不交物業費,僅此!恐嚇、起訴隨他便。順告物業起訴不了房奴,通常法院不受理。


倍兒爽8


剷除物業才是人間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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