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出台相关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涉及金融、财政、用工成本……

做好“六稳”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为深入贯彻省、市、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用好用活相关惠企政策,建宁县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十四条措施》。政策意见涉及加大金融支持、做好税务保障、增加财政补贴、降低用工成本、便利政务服务等五大方面。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未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不得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风险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给予企业一定还款宽限期,留出风险自救时间,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减轻企业融资压力


疫情防控期间,协调各银行机构支持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鼓励付息方式改月付为年付,对疫情期间规上企业新增贷款利息给予1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对遭受重大损失的中小企业,其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可申请给予县级实得财力50%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鼓励县内旅行社在疫情解除后积极组织团队来县旅游,对在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组织县外旅游团队10人(含)以上,住宿1晚(含)以上、游览2个(含)以上景区的,按5元/人进行奖励。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向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给予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可延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缴纳,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缴纳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中小微企业,准予延期申报,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后,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监控等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按实计算,列入工程项目措施费计算工程造价。


优惠企业用电价格


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落实扶持工业企业“两节”期间稳定生产运行的相关措施,2020年1-6月,对全县月度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工业企业,按月度购电量给予每千瓦时不高于0.08元奖励,已享受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春节短周期直购电、丰弃水期电价优惠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推动引导减免租金


对承租全县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实行2月份房租全免、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收取优惠政策。并由县消费者委员会向社会发出倡议,引导私有产权店面对承租商户给予租金优惠。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国有出租车企业给予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按30%收取承包金;鼓励其他出租车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正常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减免承包金。


优化项目审批服务


实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智能办等“五办工作法”。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服务窗口单位对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快递免费。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不见面”办事,推行业务在省网上办事大厅、“e三明”APP等平台办理。


推动企业有序错峰安全复产


企业急需的防控物资可由县工信局统一代购,最大限度协调保障企业防疫基本防护物品。对2月15日前企业复产返岗人员,可按实际人数给予一定的稳岗奖励。企业复产所需物资运输开通绿色通道,推动物流公司为县内企业物资运输提供应急保障,对疫情期间所形成的地方级税收给予全额返还奖励。


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


对项目复工人员存在住宿困难的,协调定点酒店以优惠价格提供住宿,对疫情防控期间定点酒店产生的地方级税收予以全额返还奖励。落实“五个一批”项目推进机制,对1、2月份“五个一批”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情况列入县项目团队、乡(镇)“五比五晒”考评。


强化要素保障和项目策划


县领导持续带头挂包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指导重点项目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开工、复工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安排处级领导和主要职能部门挂钩帮扶,“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协调解决,为企业安全复工、错峰开工、平稳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推动企业增产增效


用好用足省级技改基金政策,积极推荐并指导我县企业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协调省上扩大支持范围,加快报批进度,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鼓励企业利用电商平台扩大销售和开展进出口业务,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3个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加强企业复工服务,对生产性企业从2020年2月开始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后,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人社、工信等部门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返工人员组织招聘到县内生产性企业就地务工,对招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用工期满半年的生产性企业,另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用工期满一年以上的,另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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