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要尊稱他們為“烈士”?

據悉,2月17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犧牲人員烈士褒揚工作的通知》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承擔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病原檢測以及執行轉運新冠肺炎患者任務等的

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職,或者其他犧牲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批准)條件的,應評定(批准)為烈士。

消息一出引起網民廣泛的關注,“烈士”二字在中國人的記憶詞典中總是與保家衛國、無私無畏等英雄形象聯繫起來,有著沉甸甸的分量,而“烈士”不僅僅是民間詞語,還是一個法律概念。


協力法律服務志願團結合現有的法律規定,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人員相關的法律問題做簡要梳理,希望有助於大家充分了解。我們祈禱抗擊新冠疫情一線的戰士們打贏這一仗,並且都能凱旋!平安!健康!


1.“烈士” “因公殉職” “因公死亡” 有何不同?

(1)首先我們來看一看什麼情況下評定為“烈士”?


根據現行《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烈士,是對為國家和人民利益犧牲的人員的至高褒揚。大家通常在直覺上判斷,被稱為烈士的主要是軍人,特別是因戰爭犧牲的軍人,這實際上是一個誤區,事實上,授予烈士稱號並沒有對身份、工作職責、以及是否發生在戰爭時期作要求。


近年來,有不少因見義勇為而犧牲的普通人被授予為烈士。比如2017年,江蘇省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跳江救人而犧牲的船員劉衛豐為烈士。


再看醫護人員能否被授予為烈士呢?其實在抗擊重大傳染病疫情中犧牲被授予為烈士早有先例。在2003年SARS疫情中,全國349人死於SARS病毒,其中包括100多位醫護人員,這些醫護人員後來都被授予為烈士。


在這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中,醫護人員衝在救治病患的第一線,多位醫護人員不幸感染犧牲,這種情況符合《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法定情形,應當被授予烈士稱號。最近網上呼籲授予抗擊疫情犧牲的醫護人員烈士稱號,是有法可依的,於法於情都說得通。


新冠疫情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無數的醫務人員逆行支援疫區同胞,用生命搶救生命,在防疫阻擊戰最要緊的時刻,此通知的出臺就是對《烈士褒揚條例》具體落實的再強調,為前線戰士們打贏這場防疫戰的再激勵。不論是醫務防護人員,還是公安幹警,任何公民,只要是為防控新冠疫情而犧牲的都可以被評定為烈士。


(2)什麼是“因公殉職”?

“因公殉職”,在嚴格意義上講,並非法律術語,其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


(3)什麼是“因公死亡”?

“因工死亡”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疾病致死,使用範圍較寬泛。


2.烈士待遇、因公殉職待遇和工亡待遇有什麼差別?

我們為什麼要尊稱他們為“烈士”?


3.符合條件的因工作感染殉職人員是否可以同時享受烈士和工亡待遇?


符合條件的因工作感染殉職人員可以同時享受烈士和工亡待遇。


《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卹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除了上述規定外,我們理解《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亡主要強調的是工作屬性,將犧牲的醫護人員評定為烈士,是對這些醫護人員的肯定和褒揚,也是對奮戰在抗疫一線的所有醫護人員的認可。“暴力傷醫”讓醫護人員這個群體陷入委屈責難,而疫情嚴峻的當前,不能再讓首當其衝的白衣天使們涼了心。將犧牲的醫護人員評定為烈士,為他們的遺屬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是一份慰藉更是一份對生命搶救生命的感恩與報答。


雖然烈士和工亡二者認定標準有差異,但同時享受兩種待遇符合《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也是國家和社會對英雄的致敬!這就是為什麼大家要迫不及待尊稱犧牲的醫護人員為“烈士”,因為他們值得!


4.新冠疫情防疫戰中犧牲的,烈士評定的程序有何規定?

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地方人員根據《烈士褒揚條例》規定評定,各地統一組織赴湖北的醫療救援人員犧牲的,由派出人員單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評定;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軍隊人員和軍隊聘用的社會人員,由軍隊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規定,因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評定為烈士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此外,如果公民為防疫犧牲的,沒有被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為烈士報告的,也可以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調查核實後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烈士評定的一般程序規定如下:


我們為什麼要尊稱他們為“烈士”?


5.烈士證明書和一次性撫卹金應該發放給誰?


《革命烈士證明書》和一次性撫卹金,一般應發給烈士的父母、配偶,具體做法是:


1.有父母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有配偶無父母的,發給配偶。


2.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發給誰,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統一的,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發給:

(1)《革命烈士證明書》發給父母。

(2)一次撫卹金,半數發給父母,半數發給配偶。


3.沒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給其他親屬:

(1)子女;

(2)共同生活未滿十六歲的弟妹;

(3)撫養烈士長大的其他親屬。

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全國各地的醫護人員馳援湖北,義無反顧地奔赴戰場,他們是守護萬千生命的白衣天使,是無畏英雄,是這場沒有硝煙的疫戰中真正的脊樑!這場疫情,像一個放大鏡,將良善與惡放大。有人曾問:“這個春天,你為什麼感動?又為什麼徹夜難眠?”我相信,無論你身處何處,復工與否,心裡都會牽掛著武漢,牽掛著疫情何時結束,都會為防疫戰士們感動。可愛可敬的防疫戰士們,無論烈士的待遇有多好,我們都祈禱你們是平安、健康歸來的英雄!等你們歸來時,我們會用理解、尊重、友愛去報答你們!等你們凱旋時,我們邀請你們看武漢春天最美的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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