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近年來,各地大力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各類生產經營主體無害化處理意識不斷增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責任意識不夠到位、體系佈局不夠合理、保障措施不夠完善、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等問題,制約了無害化處理工作進一步提質增效。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效率,切實加強動物疫病防控,保護生態環境,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畜牧業綠色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全面落實無害化處理責任

  推動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要求,積極推動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屬地管理責任;主動協調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確細化職責分工,逐級分解落實責任,並及時報請地方政府同意;要強化績效考核,推動形成網格化管理、聯防聯控的工作格局;積極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給予支持和指導,協調推動無害化處理用地、稅收優惠、農機購置補貼等相關配套政策落地,加強政策宣傳和解釋說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切實解決無害化處理企業運行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畜禽養殖場戶作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履行無害化處理主體責任,按要求對病死畜禽進行處理,並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無害化處理場作為承擔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任務的經營主體,應認真執行疫病防控、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規,如實報告病死畜禽收集和處理情況,提高收集、暫存、運輸、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強化運輸車輛清洗消毒,確保符合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要求。從事畜禽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託就近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對經營、運輸過程中的病死畜禽進行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二、健全無害化處理機制

  健全無害化處理體系。各地要注重用改革的思路辦法進行探索創新,按照“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監管、市場運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跨行政區域建設無害化處理場,合理配套建設收集站點,提高處理能力和開工率,最大限度發揮規模效益,加快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應以適宜區域範圍內統一收集、集中處理為重點,推動建立集中處理為主,自行分散處理為補充的處理體系,逐步提高專業無害化處理覆蓋率。

  優化無害化處理場佈局。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結合養殖量、養殖佈局和死亡數量等因素,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省(區、市)無害化處理場佈局規劃,實行總量控制,留足發展空間;要在維護無害化處理企業合法權益並確保無害化處理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畜禽養殖規模變化情況和畜牧業發展規劃,積極穩妥優化調整現有無害化處理場佈局。鼓勵無害化處理場採取適宜、先進的處理方式,擴大收集區域範圍,進行兼併重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將無害化處理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統籌謀劃,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省級規劃制定本地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方案;要加強與其他部門溝通協調,依法關閉存在動物防疫等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的無害化處理場。

  規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集中無害化處理體系健全的地區,在做好動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則上養殖場戶的病死畜禽應委託專業無害化處理場進行集中處理。山區、牧區、邊遠地區等暫時不具備集中處理條件的地區自行處理的,要配備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範進行處理,逐步減少深埋、化屍窖、堆肥等處理方式,確保有效殺滅病原體,清潔安全,不汙染環境。

  三、完善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

  加強中央財政經費保障。中央財政統籌加強養殖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保障力度,綜合生豬養殖量、處理量和集中專業處理率等因素,測算分配資金並切塊下達,由各省(區、市)包乾使用。採取預撥資金方式,每年年底前提前下達部分補助資金。補助資金不得用於重大動物疫病撲殺畜禽、屠宰環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補助。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推動建立完善績效評價體系,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績效評價。

  發揮地方財政統籌作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在科學測算無害化處理成本基礎上,充分考慮無害化處理企業建設、運營成本及合理收益,合理確定本省(區、市)無害化處理補助對象,按照處理方式、病死畜禽大小等因素分類確定補助標準,經省級政府同意後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各地要嚴格按照確定的補助標準,統籌省市縣資金安排,足額安排資金;要強化省級財政的統籌作用,對落實和推動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確有困難的縣市,可降低或取消縣市財政承擔比例;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下達後,市縣財政應在三個月內將補助資金給付到位,並採取定期結算等方式及時發放補助,切實減輕無害化處理企業資金壓力,確保無害化處理體系有效運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加強地方財政支持,探索建立養殖場戶委託處理病死畜禽付費機制,將牛羊禽等其他畜種納入無害化處理補助覆蓋範圍。

  四、加強無害化處理監管

  各地要結合實際創新監管方式,以規模養殖場和無害化處理企業為重點,完善畜禽死亡報告、定點收集、核實登記等制度。鼓勵各地對無害化處理場派駐官方獸醫,不斷健全監管長效機制;建立無害化處理監管信息系統,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運行視頻監控設備,推動實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信息化監管;開展無害化處理設施和運輸車輛病原檢測,落實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實加強補助資金使用監管,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套取、挪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全額追回補助資金並依法依規從嚴處理。支持擴大畜禽保險覆蓋面,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與保險聯動機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拓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支持渠道。各地要會同相關部門,健全違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嚴厲打擊隨意拋棄、銷售、收購、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

  2020年2月11日

附件: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無害化處理農牧發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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